罚款1.74亿元!杭州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垄断!
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发布了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
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华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群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振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高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潮洪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金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卓新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钱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龙兴黄家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优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正方商品混凝土搅拌厂等21家企业均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合计1.74亿元。
事件经过:
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2016年年中,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改变上述状况,杭州振腾实际控制人韩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市场份额较大的萧山建宏法定代表人、杭州市建筑协会混凝土分会副会长蔡某某及杭州鹏程、杭州华杰实际控制人张某等人提议成立“萧山混凝土协会”,利用商品混凝土对供货时间、运输半径等的特殊要求,联合全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到避免竞争、协同涨价、分配市场等目的。
2016年9-10月,韩某某、蔡某某、杭州群起实际控制人孔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萧山建宏、浙江固城、杭州高运等公司办公场所以会议等形式多次召集杭州市萧山区内的商品混凝土企业负责人进行商议,达成成立行业协会、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以及由协会统一分配市场份额的口头协议。由蔡某某、张某某为主准备材料成立协会;在韩某某、蔡某某的提议下,统一调整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成立以张某某、杭州金腾总经理郭某某、萧山建宏销售经理王某某、杭州高翔副总经理孙某某、杭州潮洪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杭州鹏程副总经理汪某等人为成员的协会筹备组,对杭州市萧山区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前两年的产能等进行核查,制定初步分配方案。
2016年11月,在协会筹备、产能摸底工作基本结束后,在蔡某某、韩某某等人的提议下,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到台州市大陈岛召开会议。通过韩某某强势推进、蔡某某及张某某等筹备组成员与企业负责人个别商谈等方式,确定了各企业的配额,统一公布并由各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会后,在韩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人的提议和主导下,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多次统一提高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2016年12月,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以金城路为界,注册成立了杭州垚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垚磊)和杭州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钰鑫)两家销售公司,金城路以南企业加入杭州垚磊,金城路以北企业加入杭州钰鑫。
杭州垚磊出资情况为:杭州振腾80万,杭州钱龙25万,杭州坚锋60万,杭州龙兴65万,杭州卓新45万,浙江固城(杭州通泽)45万,杭州前程75万,杭州金桥20万,杭州坚塔70万,杭州鹏程70万,杭州华杰40万,杭州优狮40万;杭州钰鑫出资情况为:杭州建宏(杭州振宏)130万,杭州高运100万,杭州群起80万,杭州金腾95万,杭州潮洪45万,杭州正方(杭州力澳)65万,杭州辰泽35万,杭州宏骏25万。上述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配额量缴纳出资金额,分配生产方量,同时以金城路为界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两家销售公司成立后,由蔡某某总负责,张某某担任2家销售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对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原协会筹备组成员转为工作人员,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的规定细则,经蔡某某、张某某审核后由2家销售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主要内容为“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公司、不能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要罚款等,南片公司以杭州振腾韩某某和杭州鹏程张某为主,北片公司以萧山建宏蔡某某和杭州群起孔某某为主。
2018年9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采取统一行动,对韩某某、蔡某某、孔某某等为首的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企业某某行为展开调查,并先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被打破,逐渐恢复了市场竞争状态。2020年9月28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杭州垚磊、杭州钰鑫作出判决,没收冻结、扣押在案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以及公司的相关财物,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及证据:
第一组证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余法建〔2020〕10号),证明该案件来源;
第二组证据:杭州振腾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互之间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情况;
第三组证据:杭州垚磊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证明两家企业是由本案2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投资成立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杭州振腾等商品混凝土企业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之间协商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的情况;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等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大陈岛召开会议时签署的商品混凝土生产方量确认表,证明当事人达成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刑初876号、(2019)浙0110刑初875号刑事判决书、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刑终646号、(2020)浙01刑终7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情况;
第七组证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影印件,证明杭州市公安系统开展刑事调查时对相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事实情况;
第八组证据:现场查获的部分高交低补的证据,证明相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况;
第九组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事人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当事人2017年度销售额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情况。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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