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四部委发文禁止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章)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共计124个)
一、直辖市(4个)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二、省(自治区)辖市及大中城市(120个)
1、河北省(5个)
石家庄市、廊坊市、唐山市、承德市、秦皇岛市;
2、山西省(2个)
太原市、大同市;
3、辽宁省(10个)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葫芦岛市;
4、吉林省(2个)
长春市、吉林市;
5、黑龙江省(3个)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大庆市;
6、江苏省(13个)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泰州市、宿迁市;
7、浙江省(11个)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丽水市、舟山市;
8、福建省(6个)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10、江西省(3个)
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
11、山东省(5个)
青岛市、济南市、泰安市、威海市、烟台市;
12、河南省(5个)
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开封市、漯河市;
13、湖南省(3个)
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
14、湖北省(1个)
武汉市;
15、广东省(23个)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惠州市、佛山市、清远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南海市、中山市、汕头市、梅州市、阳江市、顺德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东莞市、河源市、云浮市、茂名市;
16、广西自治区(4个)
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
17、云南省(4个)
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市、景洪市;
18、贵州省(1个)
贵阳市;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西宁市;
23、宁夏自治区(1个)
银川市;
24、新疆自治区(5个)
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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