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风景名胜区因非法建设混凝土搅拌站、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点名

生态环境 · 2023-11-06 09:22

11月3日,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消息,为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江苏海警局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涉自然保护地环境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7起典型案件,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一、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位于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西侧。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防洪沟围堰夹沟北端出口正在排放废水至外环境,经监测,外排废水总锌浓度2.77 mg/L,pH值5.7,均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排放限值。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山坑下水,除部分回用外,其余直接排入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明镜湖与桃花湖,排放口数量、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均不一致。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9月1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超标排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款34万元;对排放口位置和数量等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处罚款7.94万元。合计拟处罚款41.94万元。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周边的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污染物的收集处理,严防废水超标排放或直接排放对自然保护地环境造成污染。

二、太湖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非法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5日,根据卫星遥感线索,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太湖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内的滨湖区某建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建材经营部场地内建有一座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时正在生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混凝土搅拌站建于2006年,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规定,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10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42万元。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太湖风景名胜区石湖景区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石湖景区进行检查,发现苏州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及太湖风景名胜区石湖景区范围,检查时吹膜、印刷工序正在生产,但6台吹膜印刷一体机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2台印刷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之规定。9月2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及周边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及环保意识,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同步运行,并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四、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周边巡查发现,陈某某在如东县栟茶镇高涂地区租赁36张虾棚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养殖过程中有养殖尾水产生,养殖尾水经净化沟进入四级生态净化池处置,净化沟北侧设置有直径约75厘米排口,净化沟内尾水经该排口排入北侧滩涂,最终排入黄海。经查,陈某某在未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排口位于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范围内。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10月24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陈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关闭、拆除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处罚款2.88万元。

【启示意义】

个人或工业企业设置入海排污口,应进行科学论证,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设置。

五、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非法建设水泥制品厂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交办线索,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反映的问题实为句容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内,自2017年起租赁倪家山原铜矿矿区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水泥制品、水洗砂项目生产。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8月2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罚款26万元,对主管责任人罚款5万元。同时,句容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联合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对企业进行关闭取缔,并设立界桩,对进出口实行管控。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自然保护地管控和巡查,压实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处置“散乱污”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管控有力有效。

六、云龙湖风景名胜区非法建设度假产业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根据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移交线索,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江苏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22年新建东方村桃源禅境微度假产业园项目,目前共享农庄和休闲营地已部分建成,桃源禅境微度假产业园已开工建设。根据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该项目位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拉梨春秋景区二级管控区内。2022年11月22日,该单位向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名提交了项目许可申请,目前尚未通过管委会审核。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当天,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拟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启示意义】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开工建设。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七、齐梁文化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9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丹北镇后巷管山村胡家村有一处场地堆有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6000至7000吨),该场地无防渗措施。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属地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确定责任人为吴某某,并对现场进行指认。后续调查中发现,该点位位于丹阳市齐梁文化风景名胜区内,属于生态空间管控区。经司法鉴定,场地堆放的固体废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害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预估为54-64万元。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九)项“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7月14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丹阳市公安局;7月17日,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近年来由于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增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件案情也越来越复杂,跨境倾倒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山区、交界处等倾倒案件多发地段加强巡查,发现问题从速查处,避免时间久导致证据缺失,溯源困难的情况。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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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1: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