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家水泥企业列入山西临汾继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名单
日前,山西省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的通知》(临气指办发〔2018〕号)文件,建材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或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水泥企业(含粉磨站)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其中19家水泥企业列入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名单。其中6家进行第三轮停产(时间暂定10月11日至30日),13家进行第四轮停产(时间暂定10月28日至11月14日)。
具体内容如下:
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翼城县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
我市自9月1日实施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差异化生产管控以来,相关县市区企业认真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确保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根据临汾实际,经研究,我市将继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0月11日起,到2018年11月14日止,对临汾盆地平川区域(尧都区、侯马、霍州、襄汾、洪洞、曲沃、翼城,临汾开发区、侯马开发区)相关企业继续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
二、差异化管控要求
科学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严禁“一刀切”,按照区域差异化、治理差异化、行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管控。
(一)区域性差异化管控
霍州、侯马、曲沃、翼城,侯马开发区接第二轮实行第三轮错峰(10月11日-30日),尧都、襄汾、洪洞,临汾开发区等区县实行第四轮错峰(10月25日-11月14日)。
(二)环保治理差异化管控
1.未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生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51号)文件要求标准、内容和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鼓励钢铁、焦化、水泥等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相关标准实施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对通过环保部门72小时连续执法监测,确认可以全面、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减3排绩效突出、环境诚信的行业标杆示范企业,可以不错峰限产。
(三)行业差异化管控
1.钢铁企业(含高炉铸造一体企业):按高炉生产能力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曲沃、侯马、翼城钢铁企业第三轮停产,尧都区、襄汾县钢铁企业第四轮停产。钢焦联合体配套焦化按焦化企业限产要求落实。
2.焦化企业:尧都区焦化企业10月底前全部停产,襄汾县、洪洞县焦化企业,结焦时间继续延长至48小时。其他平川县焦化企业结焦时间继续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继续限产70%,以停产焦炉孔数计。
3.电力生产企业(含自备电厂):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力生产企业实施停产;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但未完成煤场全封闭施工的电力生产企业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煤场全封闭改造,限期未完成的,执行秋冬季错峰停限产要求。
4.铸造企业:冲天炉一律停产;电炉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襄汾、尧都区、侯马、翼城和洪洞(临汾开发区甘亭园区)五个县市区37户铸造企业,在严格落实《临汾市铸造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严格落实停产减排要求。其余未纳入管控名单的铸造企业,一旦发现,采暖季实施停产。
5.有色企业:有色金属企业限产50%,按停产时间计。
6.建材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或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水泥企业(含粉磨站)限产50%,按时段轮流停产;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一律停产;制砖企业、沥青搅拌企业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砖瓦窑、矿物棉冲天炉及固化炉、石灰窑未安装在线监控且联网的停产整治;其余矿物棉企业、石膏及石膏板企业、采石场、石灰窑均限制50%生产,按时段轮流停产;商砼搅拌站实施末位停产(根据市县环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排名,分县市区按末位或后两位实施停产)。
7.化工企业:限产50%,按停产时间计。已使用天然气的化工企业可不限产。
8.洗煤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等治理任务或治理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完成治理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可不限产。
9.煤焦发运站:未完成整治之前,不得进行煤焦等散状物料发运工作。
10.涉及VOCs行业:所有汽修、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喷漆、包装印刷等企业完成VOCs治理并经验收合格可不限产,未完成治理任务停产治理。
目前停产的钢铁(含铁铸一体)、焦化、电力(含已停产机组)、铸造、有色、水泥、化工、制砖等重点工业企业,在“差异化错峰生产管控”期间,不得“复产”。
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比例,以企业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为5基数来确定,限产后生产负荷不得超过上半年平均生产负荷。独立企业和单条生产线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临汾市重点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市经信委牵头“规上”企业停限产减排;市中小局牵头“散乱污”企业整治,以及职责未明确主管部门的“规下”企业停限产减排;市交通局牵头汽修行业停业限排;市煤炭局牵头煤焦发运站、洗煤厂停产减排;市国土局牵头石料厂等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减排;市住建局牵头水泥粉磨站停产减排;市文化局牵头包装印刷行业VOC排放源管控。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组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的落实,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一企一策”操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安排到位,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加快编制差异化生产管控措施操作方案,明确停产生产线、工序或工艺环节、设备。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行业停限产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检查情况每周报市大气办,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政府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督查组,不定期对相关县、市、区差异化生产管控企业进行督查,对发现未落实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隐报瞒报实际情况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
(三)实施三监联动。
相关县(市、区)要对差异化生产管控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组织环境监察、在线监控、执法监测“三监联动”72小时连续执法、不间断监督性监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监督员,以及媒体记者全程参与、监督执法,确保差异化生产管控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追责问责。
本次差异化生产管控结束后,市大气办将组织对各县市区、主要行业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审计,对没有督促落实的市直部门和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将纳入《临汾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实施问责。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10月7日
编辑:朱秋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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