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即将建成的项目还可以召开跨省产能置换听证会?
9月10日Y省工信委发布组织召开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听证会的公告。此次听证会是工信、发改两部委办下发《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后行业内首次听证会。加之前一时期,对产能置换办法质疑声可谓滔滔不绝,尤其对异地置换的质疑更是有过之无不及。听证会自然而然成了行业内热点。用参加听证会协会领导的话,这个事咱们不做,谁来做?既然做,就要做成典型案例,从一开始让听证会走上正道,不能跑偏了。
两部委《通知》要求认真细致,从严审核产能置换方案。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拟建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坚持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细致甄别置换方案特别是所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溯清产能指标源头。对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公示前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
文件非常明确的是,要从严审核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是拟建项目,也可称为新建项目。对于产能置换需跨省进行的,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不存在“咱们不做,谁来做?”的假设。
如果说,一个计划点火时间就在2018年年底的项目,怎么算来算去也应是一个即将建成的在建项目,不可能是拟建项目,或者说不可能是正在进行项目前期工作的拟建项目。据报道,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的主任倒也直白,在其对项目陈述时称,项目虽已建成,但尚未投产。
有必要先整明白,什么情况下在建项目需要补产能置换工作?
201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在41号文件下发时,处在在建阶段的违规项目且属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要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对此,之后工信部出台了一系列如何实施在建违规项目产能置换相关文件。
对于在41号文件下发时,已建成违规产能则属清理整顿范畴。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已建成违规产能项目,文件并没有强制要求补做产能置换工作。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重申严禁新增产能。明确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
这次听证的项目的性质是首先应整明白的事项。如是在41号文件前已开工,应按在建项目办理等量或减量置换,经两部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授权由地方视情处理。也不至于在文件下发后5年后再整什么产能置换。如是在41号文件后开工,则属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项目,需严肃查处。该项目无论如何也框不进拟建项目。
如果项目性质不明不白,就依据两部委《通知》,将对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拟建项目需召开听证会的(新)规定借机复制后粘贴到已建成但尚未投产,还属在建的项目上,则有覆盖或洗清项目违规性质之嫌。听证到底是跑在正道上还是跑偏了,还真的可以推敲推敲!从这意义上说,还真是个典型案例。
编辑: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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