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 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
10月19日,记者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保障资源能源供给需求,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守住法律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日前,海南省发布《关于建立新旧采矿用地挂钩制度促进净矿出让和生态修复的通知》(下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采矿用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矿产能源发展区,合理安排布局、规模和时序。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间,对已通过省级组织审查的,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存量采矿用地的复垦修复作出规划安排,明确复垦修复项目清单,并组织项目实施。
《通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来源。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及省级重点(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实行新旧矿山用地挂钩机制,用地计划指标原则由市县或企业通过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腾退的指标予以保障,市县采矿用地复垦量确有不足的,可通过处置存量土地产生的计划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土地超市”交易获取计划指标。
《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应按照“谁开采,谁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复垦修复义务,并及时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复垦修复地块,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方可挂钩使用。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后腾退的指标仅限用于办理采矿用地审批手续。
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通知》要求企业将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为符合标准的耕地,并经核定报备后可用于各类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等。市县政府和采矿企业要在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履行好耕地保护责任担当,强化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解决好采矿项目耕地占补指标需求问题。耕地占补指标来源及交易规则按现有规定执行。
对差别化供应采矿用地,《通知》明确采矿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结合矿山开采服务和修复年限,合理确定采矿用地使用年限,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使用采矿用地,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取得在先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程序拟定入市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或出租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采矿权人;以公开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书面委托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理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采矿权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两权合一”方式通过招拍挂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
此外《通知》强调复垦后的土地应及时移交土地权利人组织管护和利用,防止抛荒和违法占用。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做好复垦土地的后期管护,并在五年内对复垦土地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土地复垦效果。同时,加强执法监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占用复垦后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要严格查处整改。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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