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砂石矿山整治不达标一律关闭!
日前,《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将利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
《方案》要求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
三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执行。
手续缺失、违规生产一律立即停产整治
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
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污染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安全距离等情况。
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对废石废碴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取缔关闭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
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新建小型砂石矿山 新矿山年开采规模100万吨/年以上
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
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提高部分矿产的准入要求,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
鼓励主动退出
对2018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对2019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禁止一刀切 防止价格暴涨
抓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
要切实解决好郑州等重点整治区域内的资源保障问题,在严格环保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老矿山、老矿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市场方式,确定继续实施开发的主体,保障经济发展基本需要。
编辑: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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