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兖州区发改局 · 2023-06-20 10:36

2023年3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十三五”时期,山东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现超低排放,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享受身边的蓝天白云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接续攻坚、环保为民。近年来,虽然我省水泥、焦化行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明确提出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为配合改造方案落实到位,省发改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1日-3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水泥、焦化企业未按照《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下同)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一)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2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5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二)焦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3元;三项未达到要求的用电加价0.06元。完成全部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三)水泥、焦化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编辑:李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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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5: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