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改革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2000-07-18 00:00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已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一)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划分明确的企业,应大力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按照岗位劳动差别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企业内部取消人员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调整工资结构,将平均发放的工资性补贴纳入岗位绩效工资,工资整体水平较高的企业,绩效工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试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地区,企业可参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工资支付的具体标准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做到能增能减。

(二)建立科技人员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科技人员主要实行按岗位、任务以及技术成果确定报酬的分配办法。岗位工资按照科技人员的技术职务以及在技术项目中承担的任务、作用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差距应适当拉大。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的主要奖励措施有:1.可以从实施科技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2.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部分用于奖励。其中,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贡献人的奖励,可不少于奖励总额的50%。3.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企业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4.股份制企业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实施转化中有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折为股份或出资比例,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5.在部分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试行股权奖励办法。企业可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不超过30%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销售人员实行工资与销售收入、货款回笼挂钩的分配办法。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目标的要求,确定销售人员的目标任务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目标任务以及难易程度,参照销售网点所在地的职工工资水平或相同职位人员的市场价位,制定销售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其实际收入应按照实际销售回笼货款考核兑现;也可采取按销售收入和实际回笼货款一定比例提成办法确定其工资收入。对在产品销售、承揽项目以及开发市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还可制定专门的奖励办法。

(四)继续开展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年薪制试点工作应按照皖政(1999)22号、皖发(2000)5号文件精神加以改进完善。去年未试点的已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今年应积极申请加入试点;经营者年薪收入同企业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经营业绩紧密挂钩,逐步做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要把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密切联系起来。除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办法的企业外,其他试点企业经营者均需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年薪考核指标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原则上依据试点单位上年实绩确定。辅助考核指标由企业确定。条件好的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可试行期股奖励办法;在部分上市公司试行股票期权制度。

(五)改进工资总量决定办法,实行不同的工资调控办法。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转换基本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均可实行按“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控办法。其余国有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挂钩的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按企业人均水平分别确定。具有垄断或特许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工资水平通过年度工资预算办法加以核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这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超过全省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单位经营状况,按照我省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其中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业可试行内部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据悉,列为全国劳动力市场“三化”试点的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市,今年试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明年在全部省辖市推行。同时,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巢东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被列为首批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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