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发布最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
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其中,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3,Ⅱ阶段10、35 、50mg/m3。
附件:【浙江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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