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子掉落,钢筋裸露!西安回迁房房主苦等8年至今无法入住
2015年回迁后,在新房装修时发现房屋顶梁里几乎全是砂子,经司司法鉴定:顶梁局部混凝土含砂量过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历了8年维权,今年5月法院判决一个月内更换房屋,但至今无人出面解决问题。
装修时发现客厅顶梁几乎全是砂子,房屋空置八年没法住人
张女士是西安市兴隆街道西甘河村村民。她说,2012年左右村子因三星项目整体拆迁改造,她父亲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安产业园”)签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9月陆续回迁安置至兴隆社区2区,根据拆迁政策,张女士家分到了四套房屋,但其中一套因房屋质量问题至今空置。
张女士说,当初收房时房子不是毛坯房,都完成了简单的装修,墙面刷成了白墙,厕所也铺设了瓷砖,所以选房时很难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这套房子是因为厕所瓷砖有鼓包,我们重新装修改水电的时候,工人往墙上钻孔发现,客厅屋顶的横梁里几乎全是砂子、钢筋裸露在外面,电钻甚至不用通电都能钻出洞,我们才知道房子质量有问题,顶梁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位于23层,楼高28层,张女士担心顶梁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体房屋结构安全,不敢继续装修,希望物业能尽快维修。“我当时想着只要能尽快修好就行,但没想到这个问题根本没法修。”她最初找到物业,物业称需要上报至开发单位,等了半年没有任何进展。“物业解决不了问题,我只能去找政府单位,之后的两年,我多次去兴隆街道办、高新管委会、长安产业园,这些单位协商后陆续找了六七家维修单位来家里看情况,但看完的回复都是‘修不了’。”
张女士说,这么多年没有哪家单位主动联系她提出解决方案,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来负责。“等了五年都没有结果,三家单位一直互相踢皮球,实在没办法,我就在2020年起诉了兴隆街道办、高新管委会、长安产业园。”
诉讼期间,涉案房屋完成了司法鉴定,被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5万元鉴定费由张女士垫付。
司法鉴定:顶梁局部混凝土含砂量过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8月11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来到兴隆社区2区,该小区共有40栋单元楼,每栋楼高28层,一层5户,张女士家存在房屋质量问题的房子位于23层。
张女士家的房屋面积约70平方米,客厅堆放着装修工具,墙面已将白色腻子刮掉,厨房门上方的顶梁有钢筋裸露在外。张女士说,顶梁上有几个被打穿的地方就是当时改水电时打的孔,也是在这个地方发现的问题。她用塑料水管戳顶梁的水泥后,能看到有不少砂子掉落。
2020年9月27日,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写着,委托人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事项是对该房屋的承重大梁、屋顶、墙体裂缝、混凝土板墙裂缝、阳台窗户松动等质量问题进行质量鉴定。
经过现场鉴定,质量情况说明为,餐厅西墙顶部梁局部存在混凝土含砂量过大且未见粗骨料现象,可见明显严重疏松,其为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大量夹渣、疏松现象,且已影响结构性能,属现浇结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针对顶梁、顶板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议采取置换混凝土加固法进行加固修复,需要拆除24层住户家客厅等填充墙墙体,采用满堂架对21层、22层、23层、24层同户型的房屋进行有效支撑等。
最终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客厅和餐厅顶板及西墙顶部梁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客厅阳台窗安装不牢固,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墙体存在一般缺陷。
张女士说,如果要维修,就会牵扯到楼上楼下其他三户,现在这些房子早都住人了,不可能再入户拆墙维修。“我们家分到的其他房子多少也有质量问题,但都是小问题,我们自己就解决了。这个房子问题太大,不敢装修,更不敢住人或者出租。”
法院判决:两被告30日内更换房屋、支付鉴定费
2023年5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决相关单位应向张女士更换一套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同时支付5万元鉴定费。
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被告为西安高新管委会、兴隆街道办以及长安产业园。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长安产业园与张女士的父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长安产业园代表高新管委会将三星拆迁安置项目所有基建工程委托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管理,2013年6月28日,长安产业园与中邑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邑公司承建兴隆社区项目。
2015年9月,长安产业园在兴隆街办监督下,将兴隆社区住宅楼二区1-25、29-40号楼移交陕西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长安产业园与中邑公司、兴隆街办,就兴隆社区一、二、三区质保期内的房屋维修问题签订《兴隆社区项目质量保修委托协议书》,之后,长安产业园给付兴隆街办质保金500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长安产业园辩称,长安产业园不具有维修和赔偿义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兴隆社区项目质量保修委托协议》,案涉房屋应由兴隆街道办事处承担维修等责任。
高新管委会辩称,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并非由高新管委会与原告双方签署,其并非该行政协议的签订主体,原告对高新管委会无诉权;原告主张回迁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兴隆街办答辩意见与高新管委会一致。
长安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长安产业园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被告长安产业园依法应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根据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合同相对人被告长安产业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长安产业园更换同等面积的房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高新管委会作为涉案村组拆迁的主体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兴隆街办并非拆迁的主体单位,也并非拆迁安置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鉴定费,依法应由被告长安产业园及高新管委会连带承担。
5月6日,长安法院依法判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为原告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同等面积的安置房一套;同时向原告支付鉴定费5万元。
判决后,高新管委会提出上诉。6月28日,西安中院做出终审民事裁定,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至今无人出面解决,街道办建议申请强制执行
当天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高新区兴隆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判决结果与兴隆街道办无关,是由高新管委会和长安产业园承担相应责任,应该去找他们,如果没人解决,建议张女士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要求相关单位到场进行调解,若还是协调不成,可强制执行。
随后,记者拨打了长安产业园电话,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长安产业园,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高新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需要核实后再回复。
8月11日,张女士无奈地说,为了这件事她维权了八年,好不容易等到判决结果,但还要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拒不执行,她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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