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爆炸物非法采矿 18人获刑4人承担140余万赔偿款
11月23日上午,兰州中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危险作业案,涉案被告人18名,这是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崇利用担任皋兰县某民爆器材供应处负责人的便利,故意做大爆破所需岩石粉状乳化炸药、导爆管雷管的设计方案,并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未按规定进行销毁,擅自将剩余的3袋共计75千克乳化炸药及100余发雷管提供给魏某礼使用。被告人魏某礼先后指使魏某堂、魏某地将上述材料埋在其石料加工厂旁边的土坑内,一部分自己用来破碎石块,剩余的交给朱某文处理。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川,在明知其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制造炸药所需材料,利用库房作为制造炸药场地,并雇佣朱某文、李某河、张某国等人,先后多次采取将含有硝酸铵成分的复合肥、锯末、柴油进行拌和、粉碎的方式制造爆炸物,并运至公司采石点炸山采石。在明知李某川没有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石的情况下,被告康某均接受雇佣负责碎石车间的运转,安排罗某平、王某玻等人将非法采来的岩石粉碎加工成石料;被告李某将上述石料进行过磅、销售,向朱某文、康某均等人支付原材料及石料加工等费用。
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具备爆炸性硝酸铵类炸药63袋共计1800余公斤、导爆管雷管16枚。经鉴定:李某川等人在皋兰县石洞镇某村非法开采灰绿色角闪片岩6万余方米,总价143万余元。
23日上午,兰州中院依法对李某川等1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危险作业一案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参与的犯罪次数、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某川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朱某文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被告人康某均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十三名犯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两名犯非法采矿罪、危险作业罪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采矿非法所得继续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同时,因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川、朱某文等四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川、朱某文等四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共计143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单位部门在采矿、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督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发出两条司法建议,建议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兰州矿产开发管理秩序。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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