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采矿罪典型案例
11月1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玲主持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起非法采矿罪典型案例。各单位代表、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牟某国明知在伊春市原西林区二段矿区无采矿权,仍指派殷某新雇佣采矿人员在伊春市原西林区二段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牟某祥、殷某春向采矿人员运送生活用品及开采铅锌矿所用的爆炸物。殷某新在征得被告人牟某国的同意后,将开采的铅锌矿石委托沈丘县恒发金属有限公司加工成矿粉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售给金利金铅集团有限公司。殷某新、殷某春、牟某祥(三人已判刑)非法开采铅锌矿石共计136.32吨,销售99.52吨,非法获利1,113,199.00元。剩余36.8吨铅锌矿石被殷某新私自扣留,未向牟某国汇报。经伊春市原西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36.8吨铅锌矿综合价格为411,633.00元。136.32吨铅锌矿综合价格为 1,524,831.90元。
裁判结果
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牟某国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条件下,指使同案犯殷某新等人在原西林区二段矿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被告人牟某国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50,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大的非法采矿类案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打击非法采矿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金林区人民法院将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以司法之力维护我区生态文明。
编辑:方蒙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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