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短期偿债近4700万 采矿权作抵押
7月14日,ST金顶(600678)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ST金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乐山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ST金顶向峨眉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ST金顶为上列贷款以其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登记,峨眉山支行对该采矿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诉ST金顶、乐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决:ST金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乐山商行峨眉山市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乐山商行峨眉山市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ST金顶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ST金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两次案件的受理费合计207450元由ST金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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