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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

2008/11/28 00:00 来源:中国建材报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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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经济主管部门近日出台了《加快推进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意见》共计8条,主要是根据辽宁省水泥工业的发展实际提出的。调整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水泥产能控制在5500万吨以内;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0%;年生产规模在500万吨以上企业达到5户,水泥企业数量减少到100户以内;水泥散装率达到60%;水泥综合能耗比“十五”末下降30%,利用低温余热发电的水泥生产线达到70%以上;矿山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到201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意见》首先提出了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发展促调整,通过调整促提高;加快企业并购重组,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总量控制,扶优汰劣,实现水泥工业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实施总量控制。近几年来,辽宁省水泥工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总量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很突出。整个行业经营粗放,资源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相当数量的企业排放依然超标,环境污染严重;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的问题仍十分突出;落后生产能力比重大,产品质量档次低;在行业准入和建筑市场使用方面,技术法规不够完善等。

  据辽宁省经委建材处处长王世明介绍,按照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辽宁省将根据各地区市场需求、资源状况、交通运输条件和环境容量等情况,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建设。在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据此,辽宁省鼓励和支持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本溪、辽阳、朝阳等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形成大型熟料基地;大连、鞍山、抚顺、铁岭、阜新、葫芦岛等地区应以现有骨干企业升级改造为重点,对落后产能实施“等量置换”原则,控制产能扩张;石灰石资源较少的沈阳、锦州、营口、丹东、盘锦等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熟料生产线。从现在起,全省对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将以现有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为重点,不再布新点。

  严格项目核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根据辽宁省调整水泥结构部署要求,新建熟料项目必须为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改(扩)建熟料项目也必须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大连、辽阳、鞍山、抚顺等地区改(扩)建项目生产规模必须在日产4000吨及以上;其他地区改(扩)建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要达到日产4000吨及以上;对边远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日产2000吨;改(扩)建水泥粉磨站项目须年产60万吨及以上。

  为加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力度,辽宁省对各地区(企业结构调整限额内)规模较大、信誉好、有稳定熟料来源、符合建设条件、年产规模在20万吨以上的机立窑、中空窑企业经核准改建为粉磨站;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对违反规定擅自建设的项目,坚决依法拆除。

  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意见》强调,抓紧淘汰落后生产装置;对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依法关停并转。从2009年1月1日起,辽宁省对全省机立窑、中空窑生产企业,不再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按淘汰时限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计划没按期淘汰的企业,省质监部门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变更事宜;省工商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年检。

  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各地区也要安排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配套专项资金。2010年年底前,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等地区要力争提前淘汰全部落后产能,其他地区要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环保监督检查执法力度。王世明说,《意见》规定,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型干法生产线超出各地总量控制指标和未出具相应“等量替代”书面承诺的水泥项目,环评机构不予受理其环评申请。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标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停产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列入淘汰计划没按期淘汰的企业(生产线),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或责令暂停使用排污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或淘汰)。

  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加快提高产业集中度。《意见》提到,对辽宁省水泥行业实施产业整合,并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5户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年产500万吨能力),加快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对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环评审批、贷款投放及其他政策上,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对兼并重组后的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把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建为粉磨站、中转库或预拌混凝土等接替产业。

  加强水泥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建设工程市场准入。辽宁省将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无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加强对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水泥产品,要责令对其生产企业停产整改;经停产整改后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质监部门依法注销其水泥生产许可证,取缔其水泥生产、销售资格;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应用水泥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水泥使用前的检查,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涵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加强石灰石资源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开采技术,合理开发利用石灰石资源及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抓紧制定和完善在石灰石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尾矿资源利用、开采后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方面的政策规定。鼓励企业走资源节约之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凡新建或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措施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尾矿及低品位原燃材料,大力推广和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大型高效粉磨系统等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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