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第二水泥厂厂长拿了一厂资产抛下一群老人

2000-07-07 00:00

日前桐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桐庐县第二水泥厂厂长蔡某支付县工业发展总公司垫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24万余元。

桐庐县第二水泥厂原是县工业发展总公司下属的国有工业企业,1997年8月1日,县工业发展总公司和蔡某签订了该厂的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蔡某以零价受让桐庐县第二水泥厂的资产,原桐庐县第二水泥厂的债务全部由蔡某承担,该厂11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医疗费用按每人2.5万元从企业净资产中提留,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之后,蔡某受让了桐庐县第二水泥厂的资产,但是未支付11名该厂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1998年8月10日,县工业发展总公司代蔡某向县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交付了该笔安置费21万元,并垫付了该厂资产转让前的职工工资38000余元,两项合计2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县工业发展总公司把企业转让给蔡某后,代蔡某垫付了资金,双方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县工业发展总公司要求蔡某给付代垫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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