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这家搅拌站被重罚42.9万!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2〕32号
广东誉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5B61***
法定代表人:王*青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电*街道民营**工业园(仅限办公使用)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广东誉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院搅拌站项目;
2、广东誉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院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3月1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电白分局已于2021年对未批先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项目真实总投资额应以调整备案后的2237万元为准;3、项目调试不属于正式投产使用;4、积极整改,已编制项目环评文件;5、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和现场复查,我局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并准予你公司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节§1.1和第一章第八节§1.8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2237万元的广东誉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院搅拌站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元伍角(¥229292.50元)罚款;
2、对你公司实施“广东誉林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沙院搅拌站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合计肆拾贰万玖仟贰佰玖拾贰元伍角(¥429292.5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交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编辑:余丹丹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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