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案
2022年7月,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70.48元、罚款331323.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开展电线电缆及建材产品质量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混凝土时实际生产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不一致,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遂于2022年6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设计配合比报告组织生产,为节约成本擅自更改C25生产配合比(未经认证),2021年-2022年期间销售的混凝土(C25强度)单方水泥用量超出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及DB36/T1160-2019预拌混凝土技术资料管理规范明确了胶凝材料调整时控制在百分之五之内”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未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检验报告》(设计强度等级:C25)生产商品混凝土共计2083.99立方米,货值金额共计828308.75元,违法所得共计11570.48元。当事人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品混凝土是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以次充好生产销售的混凝土一旦流入市场并投入使用,易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惩此类以次充好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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