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C25商砼发票的猫腻
夏清县地处华北平原西南边陲,现辖10镇2乡2街道,总人口近50万人,地形以平原为主,是传统的农业大县。近年来,夏清县大力建设农村公路,逐步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的交通瓶颈,全县乡镇和建制村通公路率达到99.98%。
2020年5月,根据工作安排,夏清县审计局决定对该县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延伸抽查了2个乡镇的省级示范村,并重点关注了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
走访询问现疑云
审计组召开进点会后,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收集了项目的有关资料。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某村的一个公路建设项目分为两个标段,都是于同年9月份完成招标,并于12月底完工,其中中标的B公司为该县交通运输局二级单位。审计组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第二天去现场走访。到达某村后,发现该村与邻村公路交接处外观新旧不一,而承揽该村公路建设施工的正是B公司。审计组就该情况询问了当村的村民,村民表示该村公路在2019年3月份就修建完成了,邻村的公路是9月份完工的。该段公路是未批先建还是虚假招投标套取资金?同样情况的公路还有多少?带着这些疑问,审计组决定找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谈话了解。
发票寻破绽
第二天一早,被审单位负责人孙某来到了谈话间,面对审计组开门见山的询问,孙某直言确实是项目施工在前,招标在后,因为4个村的道路常年失修,损毁严重,村民多次向政府反映情况,如果走招标程序又比较耽误工期,也知道因缺少招标资料不完善,所以在9月份招标时,将已完工建设的道路纳入了标段范围,共有4个村庄10.8公里道路存在这种情况。根据谈话了解的情况,审计组决定对4个村的道路进行核查。经过询问和测量,基本上与孙某所说的情况吻合。
审计组讨论后对孙某所述内容基本认可,但随后在翻阅有关付款凭证时发现,里面出现了一张C25商砼的发票,票面价格250元/方,方量1800方。根据招投标资料及合同资料显示,道路设计所用混凝土标号为C30,而且价格为450元/方。那这张C25的商砼发票是怎么回事呢?审计组带着疑问又向负责人孙某了解情况,孙某回应说:“B公司有自己的商砼搅拌站,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故障,所以外购了1800方的混凝土。至于为什么购买C25标号的商砼,其强度和设计要求的C30是差不多的。我们自己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标号绝对是C30的,就发生故障的那一小段确实使用了低了一个标号的C25混凝土。”审计组又提出了疑问:“设计明确要求是C30,而施工使用了C25的真是那一小段吗,而且合同价格450元每方,为什么发票价格却是250元?”,孙某再次确定地说,“肯定大部分都是按照设计的C30进行施工的,就这一小部分使用了低标号的商砼。前后价格差距这么大是因为3月份材料价格比较低,9月份招标的时候赶上了环保督查,材料价格大幅上升。”
细嗅蔷薇查真相
审计组决定进一步调查孙某所说的真实性。审计组向B公司索要了拌合站的用料台账,决定在这份台账上找出漏洞。因为水泥用量的多少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强度,于是组长安排熟悉工程的小A测算这份材料台账配置出的混凝土标号强度,出库明细表显示采用了部分外购商混的C庄村道路混凝土用量1181.83m3,其中水泥用量411.06t,粉煤灰用量77.38t,根据折算系数1.2,换算出标准水泥用量为411.06+77.38÷1.2=475.54t。再根据总的混凝土使用量,推算出每方混凝土水泥用量为475.54÷1181.83=402.4kg/m3。另根据C30混凝土实验室标准配合比(水0.38:水泥1:砂1.11:石子2.72),C30混凝土中水泥理论含量应为461kg/m3,C25混凝土实验室标准配合比(水0.44:水泥1:砂1.42:石子3.17),C25混凝土中水泥理论含量为398kg/m3,而实际水泥用量是非常接近C25标号的混凝土的理论值。
根据这一结果,审计组再次联系项目负责人及A公司搅拌站站长,在证据面前,孙某低下了头,承认该项目在施工时,全部使用了比设计标准低一号的混凝土节约成本,而所有的工程文件资料上全部还是按原设计标准进行结算的。“为什么3月份施工完毕后,没有按当时市场价格结算,而到了10月份建筑材料大幅涨价后进行的结算?”面对审计组的询问,孙某坦诚A公司是县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自己只管项目实施,具体报账情况由副局长刘某负责。
审计组联系了刘某,刘某说在外地就医,第二天才能赶回去。刚挂断电话,谈话室里孙某的电话铃声就响起了,来电显示是刘某,审计组示意孙某可以接电话,但是声音得外放,手机里传来刘某着急的声音“什么情况?你不是之前给我说项目资料完善的无可挑剔吗?”,孙某把具体的情况给刘某说了一遍,刘某沉默了一会,叹息道“好吧,我知道了。明天我回去跟审计组的领导交代清楚”。第二天一早,刘某准时按约来到了审计组办公室,刘某在谈话间里略显疲惫,无奈地说道:“项目是县里领导紧急交代的,所以没有走招投标程序,工程干完后又补得招标资料。县财政比较困难,工程干完后一年多不给钱也很正常,B公司是我们局里的下属企业,员工较多,效益一般,很多时候都快到了发不出工资的境地,这个工程到了10月份准备报账的时候,我就看出混凝土市场价格较高,就没有按当时没涨价之前的价格结算,多出来的钱,起码能让B公司多维持会经营,如果有什么不符合规定的,我承担责任就是。”
经核实,B公司在当地是一家较大的公路施工企业,主要承接县里的重点工程,每年净利润有500万元以上,不存在刘某所述的经营困难问题,在B公司的记账凭证里,我们发现了多笔交通局报销的办公经费以及局领导报销的个人费用。目前已将刘某移交当地纪委进行处理。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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