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混凝土企业最少2条生产线,设计产能各 ≥120立方/小时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该通知提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有关生产线应达到的环保要求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搅拌主机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中的相关规定。
(五)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楼)》(JB/T 12816)。
(六)应当配备数量与产能相匹配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26408)中的规定,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装,运输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容量。
(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术,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
三、产品质量管理
(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内部试验室。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记录和台帐。
2.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配置与实际混凝土生产量相匹配的人员。试验室人员应取得岗位能力证书,并且只能服务于能力证书所对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定期对检(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配备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及仪器设备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记录,并根据标准更新情况及时更新相应仪器设备。
4.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功能分区设置成型室、养护室、力学室、样品室、胶材室、集料室、高温室、分析室。试验室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养护室及样品室面积应与实际混凝土生产量相匹配。
5.预拌混凝土内部试验室应按照标准《预拌混凝土(砂浆)技术资料管理规范》(DB36/T 1160-2019)要求建立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保留可追溯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资料。
(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1.预拌混凝土原材料检验、生产配合比控制、计量校验、开盘鉴定、出厂检验、试件养护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2.预拌混凝土订货与交货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
3.鼓励企业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实施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升预拌混凝土智能制造水平。
四、绿色生产与环境保护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要求,厂址选择、厂区要求、设备设施、控制要求和监测控制等指标要满足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评价要求。
(十一)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应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搅拌主楼应实施全封闭,搅拌主机等扬尘点应设置收尘装置。
2.粉状原料应散装充罐使用,单线粉料储存罐不宜少于4个。粉料储存罐顶部配备有效收尘设备。
3.应设置封闭型砂石原料仓,不同原料之间应设置挡墙进行有效隔离,砂石配料、上料等环节应实施封闭。
(十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鼓励企业建立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宜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
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用能情况,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单位产品生产能耗应不高于1.1kgce/m3,单位产品运输能耗不高于2.9kgce/m3,具体能耗统计计算方法参照标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6888)执行。
(十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废弃混凝土及场内废水进行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十五)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尾矿、废石、建筑废弃物,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消纳并合理利用其生产预拌混凝土。
(十六)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照建材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进行绿色生产评价、创建绿色工厂等。
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七)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O00)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十九)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依法纳税,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按期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等保险。
七、附则
(二十)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一)本规范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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