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阳金百林水泥“11·25”死亡事故调查结案通知

田阳区应急管理局 · 2022-01-07 14:20

关于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1·25”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阳应急发〔2021〕24号

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5日23时30分许,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粉磨车间发生一名员工在生产作业中不慎被卷入原料输送主皮带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时间依法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那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全面调查,综合分析,于2021年12月2日形成了《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1·25”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我局,经我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现事故已调查结束并经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结案(阳政函〔2021〕287号)。根据有关规定及区人民政府批复要求,现将有关事故结案通知如下:

一、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1·25”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陆汉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冒险作业,独自进入设备应停未停危险场所作业,不慎被卷入原料输送皮带,头部及身体被卡在大皮带和滚筒之间而受重伤,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富娟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参加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缺少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开展设备故障、危险作业场所事故演练活动,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低;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二楼微机控制岗位的危险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转动设备未设置防护栏,安全投入不足。公司随意增加临时班,减少岗位人员,岗位错乱,安全管理混乱,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1·25”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决定由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

1、陆汉员,作为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兼粉磨车间主任、临时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违规违章冒险作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决定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杨富娟,作为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由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廖波,作为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排查出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决定由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落实防范措施

请相关人员和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百色市田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1·25”死亡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  田阳金百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1.25”事故调查报告】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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