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起 海南省范围内新设采矿权全部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12月31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明确,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相关前期工作准备到位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海南省范围内新设采矿权全部实行净采矿权出让;海砂采矿权应和海域使用权实行“两权合一”公开竞争出让,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净采矿权出让应列入政府出让计划,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清晰、明确,无矿业权重叠情形。
2.符合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等禁止开采情形,尽量避让Ⅱ级保护林地、耕地。
3.符合国家及海南省产业要求。
4.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符合社会风险评估要求。
5.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必要的技术文件:地质勘查报告、采矿权设置方案、矿山环境风险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海砂“两权合一”出让还需增加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价格评估报告。
6.完成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土地(海域)权属调查,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明确采掘场、排土场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事宜,初步签订相关协议,有关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正式签订协议后支付;对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等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占用耕地、林地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能实现耕地、林地占补平衡,以及与土地(林地)年度使用计划有效衔接的意见。海域使用涉及附着物等补偿事宜的,参照用地要求落实初步签订相关协议工作。
《通知》要求,落实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保障要求,报请同级政府组织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林业、应急、水务、交通等部门和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涉及农垦土地的,应邀请农垦相关企业参加。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净采矿权出让条件,出具审查意见。
前期工作涉及的土地(海域)、林地确权和土地(海域)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用地、用林、用海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市县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地质勘查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并报具有审批权限部门审查、批准。
前期工作费用按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禁止由意向人垫资开展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
在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订净采矿权出让交易方案,经公平竞争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后,提交海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采矿权出让。出让交易方案所附的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均应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文件成果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须履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关键性要求应明确列出),以及受让人与有关权益人签订采矿用地(海)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的约定要求。
同时,提高净采矿权出让服务保障水平。采矿权公开竞争出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规定和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积极协调和指导受让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许可登记、海域使用许可登记及土地、林地等相关手续审批,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因政府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活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撤回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海域使用金等已征收的费用。
省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出让的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可根据所在地市县政府的申请并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相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净采矿权出让。
为保障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有序开展,海南省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快我省采矿权出让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要求,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当地群众等多方利益。各市县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净采矿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发改、工信、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联勘联审的要求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市县要认真执行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净采矿权出让,优化审批流程。凡涉及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处理不到位、不具备出让条件的,不予出让采矿权。在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各项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制度。要落实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明确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管。要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配制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向乡(镇)、村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经费保障。
(四)强化出让监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对市县采矿权出让交易方案进行审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于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各市县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出让、是否存在违反采矿权设置要求、是否落实净采矿权出让要求、是否违规设置竞买人资格等。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问责;对采矿权出让不规范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海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项目台账,配合做好交易项目抽查。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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