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4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近日,又一省发文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8月9日,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实施范围: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在 4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
包括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一金融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担保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年)限
▌担保期限:
建设单位根据合 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工程款之后30日。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支付担保到期的,总包单位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建设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
截止于目前已有十个省份发布了关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件:
8月4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范围: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方式:
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担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担保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罚款: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早的有7月6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实施范围: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
▌担保方式: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任一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担保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最低担保金额,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有效期开始时间应当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有效期截止时间应当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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