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陕西省4起违法采矿案的调查处理意见
2021年8月25日,自然资源部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4处违法开采行为进行挂牌督办。根据《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现将4起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公布如下:
一、靖边县林家湾村村民谢某无证开采案
2004年4月至2021年8月,林家湾村村民谢某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本村集体土地90亩。谢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承包地上擅自开采粘土并对外销售,实际开挖面积47.08亩,共开采粘土矿21.43万立方米,违法所得63.43万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谢某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63.43万元,并处罚款31.72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靖边县垚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法采矿案
靖边县垚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家湾村集体采矿用地7773平方米(11.66亩)修建新型砖厂。2018年6月至2021年8月,该企业擅自超越其批准的矿区范围9.42亩,开采砖瓦用粘土0.89万立方米,违法所得3.38万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一是将非法占用的7773平方米(11.66亩)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罚款6.99万元;二是没收违法开采所得3.382万元,并处罚款1.015万元;三是吊销靖边县垚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C6108242010127120091972)采矿许可证。
三、靖边县林家湾村村民刘某无证开采案
2003年8月至2021年8月,林家湾村村民刘某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承包本村集体土地90亩。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承包地上擅自开采粘土并对外销售,实际开挖面积33.04亩,共开采粘土矿8.17万立方米,违法所得23.77万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刘某无证开采的违法所得23.77万元,并处罚款11.89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靖边县富源机砖厂二厂违法占地、违法采矿案
靖边县富源机砖厂二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家湾村集体采矿用地2822平方米(4.23亩)建设砖厂。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该企业超出原批准矿区范围违法开采粘土1.24万立方米,违法所得4.56万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一是将非法占用的2822平方米(4.23亩)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9元的罚款,计罚款2.54万元;二是没收违法开采的违法所得4.56万元,并处罚款2.28万元。同时,责令该企业3个月内到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其C6108242010127120091927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将予以公示注销。
靖边县纪委监委对上述4起违法用地采矿案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正在开展审查调查。
编辑: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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