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高峰上浮16.3%!安徽拟调整工商业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11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据征求意见稿,在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费+偏差电费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础上,季节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电价上浮比例由65%调整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比例由54%调整为71%(上浮17%),低谷用电下浮比例由42%调整为58.5%(下浮16.5%)。
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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