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违法占地建水泥厂 国土部门一罚了之

中国经济时报 · 2007-07-25 00:00

  《中国经济时报》5月23日报道了云南省富民县违法占用379亩集体土地建水泥厂一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国家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严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云南省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非法占地253万元的巨额罚单。但据调查发现,这份法令对于富民县地政府和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并没有起到效力。

  从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停工令的4月13日至7月10日,记者再次赶到富民时看到:至今没有取得正式合法手续的国资水泥富民项目仍在进行施工建设,没有任何停工迹象。项目各项主体土建工程大部分接近后期收尾阶段,基础浇灌工作大部分已完成......

    法律专家表示: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主体在接受处罚后,应停止违法行为。在对国资水泥富民项目的违法施工处理上,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有以罚代处的嫌疑。

      违法占地水泥厂仍在建设  相关管理部门为何视而不见?  

    在国土资源部三令五申禁止违法用地,监察部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土地风暴"的同时,富民县政府和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为何顶风而上,公开违规违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富民县群众举报,依据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属违法占地的事实。今年4月13日由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队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昆国土监字(2007)第01号],4月23日我们厅对其立案查处并开出了罚单。”

  当记者提及该项目仍在施工建设时,该负责人说:“我们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拿它也没有办法。”

  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专家表示:在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主体在接受处罚后,应停止违法行为。面对国资水泥富民公司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大肆施工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其涉嫌严重违法的、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通报公安部门。而在国资水泥富民项目中,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并没有主动通报,所以云南省国土部门有以罚代处的嫌疑。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近日表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以罚代处,处理不到位的现象存在,正采取措施来加以解决。比如说,没收违规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的建筑物、罚款等。国土资源系统如果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要受到严厉的追究。

  而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官员介绍,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富民国资水泥非法占地建厂,其非法占地数量已超过立案标准。他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为办理这类案件提供具体的量刑标准。比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等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得到了当地富民县政府的强力支持。今年1月17日,富民县召开云南省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建设推进会,县委书记郭继先强调,力争在2月5日以前举行开工仪式,实现年底正式投入生产的目标。同月,云南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举行场平仪式,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行业管理处处长余映洪出席并剪彩。

  记者在沙锅村还看到富民县公安局对阻止违法用地的两位村民开具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上面的日期为6月1日,处罚理由是“扰乱了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的施工秩序,致使该公司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对此,富民县支持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件的行为受到了相关人士行政不作为的质疑。

  当记者电话采访郭继先,问及国资水泥富民公司非法占地建水泥厂一事,他未等记者把话说完,以“这事没有交流的必要”回绝了记者的采访。

  7月11日,记者又联系富民县委宣传部门,要求对国资水泥富民项目进行采访。但当记者赶赴富民县时,却发现经办该项目的国土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人都不在办公室。记者向值班人员说明来意,这位工作人员告知:“领导都出去开会了。”

  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是云南瑞安建材投资集团的子公司,记者联系采访上述公司的负责人,均遭婉言拒绝。

  据记者调查,云南瑞安建材投资集团由香港瑞安集团出资控股。香港瑞安集团于2005年出资8亿元收购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云南国资水泥80%的股权,云南方以实物出资仅占注册资本金的20%。

  而云南国资水泥公司由原来的昆明水泥厂、开远水泥厂整合而成,主要有昆明公司、红河公司、楚雄公司、东骏公司、开新建材实业公司等。这些公司均为云南省设备和效益最好的几家水泥厂。

  该不该上水泥厂项目 仍争议不断

  在云南省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之一的云南省经济委员会,记者采访到曾出席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场平仪式的余映洪。他说:“云南瑞安建材集团昆明公司有5条湿法窑,其中两条湿法窑淘汰了以后上东骏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在富民建的水泥厂项目属于淘汰其他三条湿法窑的异地改造项目。”

  而记者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文件上看到,云南瑞安建材集团昆明水泥公司余下的三条湿法窑在排放粉尘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不允许再进行任何技术改造,应随着昆明市及西山区政府对该地区环境保护的要求适时淘汰。

  同时,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环治字[2000]第2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2000]38号两份文件都明确写明对余下的三条生产线不再进行任何技术改造。

  既然云南瑞安建材集团昆明公司三条湿法窑要被拆除,不允许再进行技术改造,余映洪一直向记者向强调的的技术改造从何而来?

  那么国资水泥富民公司又如何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局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呢?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时手续齐全。项目在申报时并不属于原昆明水泥厂的技改项目,而是在工程投入生产前,云南瑞安建材集团要淘汰其海口有限公司一条每年10万吨的立窑水泥熟料生产线。”

  这与云南省经委余映洪的说法明显不一致。据了解,国资水泥富民项目只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预审意见》。

  当记者问及国资水泥富民项目是否属非法占地项目时,余映洪说:“省经委核准项目的前提条件只要有环保行政许可和土地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就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上有违法,可以直接找土地执法部门。土地部门并没有通报我们这个情况,这是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的事情。”

  但是,记者从云南省经委下发的云经技术(2007)56号文件《关于核准国资水泥富民有限公司2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的通知》上看到:第三项, 项目建设是利用原有土地及公辅设施,建设1条2000t/d熟料生产线; 第六项, 企业应严格依法办理环保、用地审批手续,各项建设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资水泥富民项目都不具备以上条件。

  中央十分重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组织实施,要加大土地督察力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但一度被遏制的土地违法势头又在一些地方上出现反弹。被群众举报的云南富民县国资水泥富民项目是否就属此类案件呢?

  就在记者发稿前,云南省国资水泥富民公司母公司云南瑞安建材投资集团的副总经理胡明先生及总工程师代表该集团与记者进行了沟通。

  他称,当地政府曾承诺的边建边批的土地问题目前得不到落实,给集团的施工生产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并向记者明确承认该项目是非法占地,当初上项目是急了点。希望媒体在报道时能体谅企业的难处,在报道时能够给与客观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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