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解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砂石料的综合利用、销售和收益问题

中国砂石协会 · 2021-11-25 14:07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问题突出、历史欠账较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量大面广。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历史欠账进行“偿还”,但是生态保护修复任务不仅仅是量大面广,而且责任主体灭失或缺乏情况严峻,地方政府参与又需要大量资金,财政支持困难。比如,部分区域矿山修复费用动辄数亿、数十亿,甚至远高于矿山开采上缴的地方财税,政府全资对废弃矿山等生态修复项目进行修复难度极大,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和相关企业参与。

为了加快生态保护修复的步伐,近几年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引入相关企业,参与废弃矿山和河湖生态修复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项目中多余的石料用来生产砂石产品并对外销售,缓解砂石市场需求。但是却出现以各类生态保护修复为名来盗采砂石的多起案例,让政府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企业有了戒心,也严重阻碍了部分企业想真心实意、合法合规地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初心!如何降低废弃矿山修复、河道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的成本,并让修复企业合法合规地实现收支平衡,成为当前的热点、难点!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五大方面出发,全面、系统、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鼓励和支持性政策,为各地政府主导、相关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吃下了“定心丸”。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11月23日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表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一定的权利。一是使用权,《意见》规定了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包括农业设施的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果用于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的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的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在产权激励方面,明确对集中连片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相关产业开发;完成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可以优先在完成修复的建设用地规模内获得自然资源开发权益,并从相关产权关联权益中获得丰厚回报。在资源利用方面,明确依据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施工中产生的剩余土石料等资源,可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从交易中获得回报。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还有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果还有剩余的,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的合理收益。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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