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滩区非法开采砂石矿山被判刑罚款 山东法院发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展典型案例

中国网·新山东 · 2021-11-23 17:08

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10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2起与砂石矿山相关,详情如下:

黄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于2019年上半年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滩区内建设沉砂池2个,并购买抽砂设备,雇佣他人通过抽水淤砂的方式,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抽取河砂。两个沉砂池合计体积为21231.8立方米。黄某某构筑的砂场高于地面高程2-3米,形成了阻水障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检察机关以黄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为由,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公诉。

【裁判结果】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判令黄某某在黄河河务部门的监督下清除其所建砂场,恢复河道原貌;逾期未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由河务部门强制清除,黄某某承担清除费用39600元。

【典型意义】

黄河(山东段)河势不稳,非法采砂行为影响河床沉积、河岸稳固、水栖生态、流域附着设施效能,危及河道、航道、水利设施等附着设施安全、破坏江河流域自然生态环境。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判令被告人恢复河道原貌,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黄河河道行洪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

张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8年,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得到位于黄河岸堤的山体石料厂的经营权,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通过挖路、堵路、损毁设备等方式妨碍他人经营,并使用殴打、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打压其他经营者。2014年至2018年,张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汽炮、挖掘机,非法开采作为黄河天然河堤的山体山石,并向外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核查和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非法开采山石共计114万余吨,价值2857万余元。经山东黄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认定,该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危害到黄河防洪安全。

【裁判结果】

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等人在土地复垦过程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了攫取经济利益,超出复垦的范围和层高,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张某某、李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8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岸堤山体是黄河防洪天然屏障,也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张某某等人以土地复垦项目为幌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黄河岸堤山体进行非法开采,严重危害黄河防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该案的审判使危害黄河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严厉制裁,对恶势力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保护黄河行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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