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
矿业权出让的分级管理事关不同层级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矿业权出让管理事权的划分,是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我国探矿权实行中央和省级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出让,采矿权实行中央、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四级出让的基本出让制度。此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变化,原国土资源部多次对矿业权出让权限进行调整。截至2017年《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原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油气、放射性矿产等7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22种矿产超过一定面积或勘查投入的探矿权,以及23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中型以上的采矿权。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下放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为落实《改革方案》,2017年6月7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2019年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2020年以来,多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权限进行了划分。
综上,自《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变化,我国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经历了多次变化。以《改革方案》和7号文件的实施为标志,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制度实现了重大变革,对不同层级政府部门之间矿业权出让管理事权的划分,乃至整个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带来了重大影响。
编辑: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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