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海南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2021-07-26 11:03

海南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秩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了《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海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规则》分别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出让人和竞买人等基本概念作出解释,概述了网上挂牌和网上拍卖工作的一般流程,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的工作职责。网上交易适用范围为以挂牌和拍卖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和矿业权出让,招标方式暂不纳入网上交易。网上交易应当遵循信息保密、网络安全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并明确规定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规则》明确了网上交易系统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了网上交易实行CA数字认证制度,用户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并对操作指令负责。明确了网上交易竞买保证金收取账户的设立主体和开户银行的管理责任。明确了网上交易相关系统信息数据记录的时间准则和数据存证要求。同时也对网上交易底价录入的时间、具体操作、监管措施和保密要求作出规定。

《规则》规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对项目登记和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网上挂牌和网上拍卖、成交确认和结果公布、交易中止和终止等交易流程及其适用规则均做出规范要求,并明确了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出让人、竞买人、竞得人等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监督监管措施。

自2021年4月10日起,省厅及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以挂牌、拍卖方式供应的矿业权(不含以“两权合一”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厅实施出让的油气等矿业权),以及各市县、省级储备土地中以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已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规则》的及时出台,将有效指导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线上+线下”半流程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开展,为进一步适时扩大网上交易范围、稳步推进全流程网上交易积累实践经验。

原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海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秩序,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海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秩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是指省、市、县、自治县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先租后让(以下简称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程序。

以招标方式交易的,暂不纳入网上交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管理制度,对全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市县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网上交易应当符合互联网安全保护相关规定。

第七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可以按照本规则采取全流程网上交易方式,也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方式,由出让人在交易方案中予以明确。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方式,是指项目登记和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以及结果公布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并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交易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线下交易环节的挂牌报价和竞价结果等非保密信息应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填报并予以公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网上交易相关监管人员、出让人、竞买人、省土地交易中心和其他管理人员均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条 网上交易竞买保证金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选定专门银行账户管理,被选定银行必须提供支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并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银行网点之间的数据传输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有权对出让人、竞买人网上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出让人、竞买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设有底价,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严格保密,在挂牌报价截止前30分钟内或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由出让人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宗交易活动。

底价录入应当在专门场所及专用电脑上操作完成,并有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底价录入真实、准确、全程保密。底价录入具体操作规程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出让人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应当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录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等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省土地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出让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资料齐全的,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予以登记;资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进场登记受理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及相关文件。自登记之日起超过30日未发布交易公告的,该次登记失效,出让人需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以单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发布,即“一宗地一公告”。公告内容、发布渠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各渠道发布的交易公告应保持时间同步、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报价、拍卖竞价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网上挂牌的,挂牌报价时间不少于10日。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设定在挂牌报价截止日前2日。

网上拍卖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设定在拍卖竞价开始日前2日。

第十八条 出让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违规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内容需要调整修改的,出让人应当终止原公告后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条 出让人可以通过照片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建设用地现实状况的有关信息。竞买人提出现场踏勘需求的,出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熟知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挂牌、拍卖活动。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交易规则、交易须知、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条件、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任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的信息资料如有任何变动,须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文件的要求,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上传竞买申请文件。同时竞买多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按规定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人应当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出资比例,并明确授权联合申请人中的一方实施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报价、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合同等一切行为。

经授权的一方所实施的行为,为联合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联合各方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竞买只需经授权的一方办理CA数字证书。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当在竞买申请文件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时,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账号。同一竞买人对同一交易标的重新提交申请的,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不变。

竞买人应当从本企业、本组织或本人身份开立的银行账户将竞买保证金足额、按时转入竞买保证金账号,可以分多笔转入,不接受现钞存入。

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入账时间为准。竞买人不按上述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系统自动判定该笔保证金无效。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在公告规定的竞买资格审核时间内才能对申请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竞买申请情况保密。

竞买资格审核开始后,出让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资格审核截止时间前完成竞买申请文件审核。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且竞买保证金已按要求交纳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文件审核未通过,或竞买保证金未按要求交纳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告知竞买人。

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竞买申请文件审核未通过的竞买人,可重新提交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时无法生成竞买保证金账号、保证金无法入账、保证金到账信息发送出错、足额交纳保证金后超过10分钟仍未获得网上交易系统反馈信息数据等情形,保证金交纳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因银行信息系统发送保证金到账信息延迟或有误,导致竞买人未取得竞买资格,在网上挂牌报价截止前出让人可依据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到账证明,及时手动颁发相关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第五章 网上挂牌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分为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阶段按照以下规则报价:

(一)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三)报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先提交价格者为报价人。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系统接受将即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挂牌报价阶段无竞买人报价,挂牌报价截止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活动自动结束;挂牌报价阶段有竞买人报价,挂牌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询问所有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询问时间为5分钟。

第三十二条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活动结束,挂牌报价截止时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挂牌成交。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限时竞价阶段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5分钟。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持续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报价截止或限时竞价倒计时截止前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价,以免因网络延迟等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数据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按下列规则确认是否成交:

(一)限时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挂牌报价截止时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挂牌成交;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限时竞价期间有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挂牌成交;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六章 网上拍卖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形式进行,每次报价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倒计时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拍卖结束,拍卖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的,成交确认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七章 成交确认和结果公布

第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网上拍卖确认竞得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发送《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即时告知交易结果。

第四十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竞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交易竞买申请文件,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一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成交结果,并将结果公布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由出让人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土地出让金(租金),不计利息。

未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以及未竞得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由出让人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因系统故障导致竞得结果错误、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等原因,出让人需要取消成交结果的,应当书面通知省土地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网上交易结果。

第八章 交易中止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发布中止公告,中止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要求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CA数字认证系统故障,电力故障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黑客入侵、电脑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被篡改丢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发布恢复公告,恢复网上交易活动。网上交易中止后恢复交易的,交易时间相应顺延。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在交易恢复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要求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三)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出让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终止后,出让人应当在交易活动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八条 出让人发布中止公告和终止公告的,应当明确中止、终止交易的具体理由,在原公告渠道同步发布,并通知已提交申请的竞买人。

第四十九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出让人和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竞买人无法出价的,应当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出让人反映。出让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对竞买人反映的疑似交易异常情况书面通知省土地交易中心。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力量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五十一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或者损毁、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等,其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或终止。

第九章 监督监管

第五十二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对其他竞买人实施网络攻击非法竞得的。

第五十五条 因银行信息系统错误或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交易异常的,省土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约定责成有关银行落实整改。

第五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交易活动违法违规的,责令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以挂牌和拍卖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适时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海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网上交易秩序,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海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海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挂牌报价、限时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拍卖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示等程序。

以招标方式交易的,暂不纳入网上交易。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下简称竞买人),均可参加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矿业权网上交易管理制度,对全省的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组织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矿业权网上交易服务,负责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矿业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网上交易应当符合互联网安全保护相关规定。

第七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八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可以按照本规则采取全流程网上交易方式,也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方式,由出让人在交易方案中予以明确。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方式,是指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以及结果公示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并按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等交易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线下交易环节的挂牌报价和竞价结果等非保密信息应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填报并予以公开。

第九条 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油气等矿业权出让的,暂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网上交易相关监管人员、出让人、竞买人、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管理人员均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有权对出让人、竞买人网上交易形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出让人、竞买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出让设有底价的,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应当严格保密,在挂牌报价期截止前30分钟内或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由出让人将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交易活动。

底价录入应当在专门场所及专用电脑上操作完成,并有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底价录入真实、准确、全程保密。底价录入具体操作规程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受出让人委托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应根据出让人要求编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交易文件,经出让人审查同意后,及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第十五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以单宗矿业权进行发布,即“一宗矿一公告”。公告内容、发布渠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各渠道发布的交易公告应保持时间同步、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网上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报价、拍卖竞价活动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

网上挂牌的,挂牌报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应当设定在挂牌报价开始日前2个工作日。

网上拍卖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在拍卖竞价开始日前2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出让人对矿业权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违规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的责任。

第十八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内容需要调整修改的,出让人应当终止原公告后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九条 出让人可以通过照片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矿业权现实状况的有关信息。竞买人提出现场踏勘需求的,出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网上竞买申请、资格审核、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熟知交易规则和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挂牌、拍卖活动。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竞买人对交易规则、出让须知、矿业权使用条件、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任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的信息资料如有任何变动,须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当按照矿业权交易文件的要求,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上传竞买申请文件。同时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让人在竞买申请截止后才能对申请竞买人提交的竞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竞买申请情况保密。

竞买资格审核开始后,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让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买申请文件审核。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文件审核通过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获得竞买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告知竞买人。

第五章 网上挂牌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分为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阶段按照以下规则报价:

(一)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之后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加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三)报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先提交价格者为报价人。

(四)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系统接受将即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挂牌报价阶段无竞买人报价,挂牌报价截止时矿业权网上挂牌活动自动结束;挂牌报价阶段有竞买人报价,挂牌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询问所有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询问时间为5分钟。

第二十七条 无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矿业权网上挂牌活动结束,以挂牌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有竞买人选择参与限时竞价的,系统进入限时竞价阶段,所有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与限时竞价。矿业权网上挂牌限时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报价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限时竞价阶段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5分钟。

每次5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持续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提示。5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报价截止或限时竞价倒计时截止前最后1分钟内进行报价,以免因网络延迟等造成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接受数据导致报价无效,出让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按下列规则确认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挂牌成交;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无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第六章 网上拍卖

第三十一条 获得矿业权网上拍卖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拍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竞价形式进行,每次报价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倒计时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拍卖结束,拍卖不成交;有竞买人报价的,成交确认规则适用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第七章 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

第三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网上拍卖确认竞得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发送《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即时告知交易结果。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竞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交易竞买申请文件,与出让人、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并将交易结果相关公示信息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系统故障导致竞得结果错误、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等原因,出让人需要取消成交结果的,应当书面通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系统撤销该宗矿业权的网上交易结果。

第八章 交易中止和终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发布中止公告,中止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要求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网上交易系统软、硬件故障,网上交易系统网络专线故障,CA数字认证系统故障,电力故障等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黑客入侵、电脑病毒传播等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被篡改丢失的;

(四)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发布恢复公告,恢复网上交易活动。网上交易中止后恢复交易的,交易时间相应顺延。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在交易恢复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省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终止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中止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恢复交易的;

(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要求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三)出让人提出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出让人发布中止公告和终止公告的,应当明确中止、终止交易的具体理由,在原公告渠道同步发布,并通知已提交申请的竞买人。

第四十四条 出现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三)、(四)项情况的,出让人和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应急处置办法》《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运行维护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无法出价的,应当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及时向出让人反映。出让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对竞买人反映的疑似交易异常情况书面通知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当立即组织技术支撑力量查找原因,排除故障。

第四十六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或者损毁、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等,其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或终止。

第九章 监督监管

第四十七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的,应当由相应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对其他竞买人实施网络攻击非法竞得的。

第五十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交易活动违法违规的,责令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群众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适时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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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3:3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