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发布 布局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方案》共八章,二十四条,从总体要求,保障国家资源能源安全,引导资源型地区创新发展,促进资源型地区协调发展,推动资源型地区绿色发展,加快资源型地区开放发展,支持资源型地区共享发展,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八个方面,推进资源型地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
《方案》提出要尊重规律,加快转型;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努力实现到2025年,资源型地区资源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潜力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加快转型、多元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普遍覆盖,绿色宜居环境初步形成,民生福祉不断增进。展望到2035年,资源保障有力、经济充满活力、生态环境优美、人民安康幸福的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目标基本实现,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在砂石矿产方面,《方案》指出:
统筹资源能源开发与保护。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源能源储备、供给和保障体系,提升资源能源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已有矿山改造升级力度,新建、扩建矿山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下游行业耦合发展,支持资源型企业的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依据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等情况,布局一批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打造战略性矿产资源稳定供应的核心区。实施矿产地储备工程,构建产品、产能和产地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加大石油、天然气、铜、铬、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做好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
支持资源枯竭地区可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发展首先要解决好民生问题、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强化国有企业支持资源枯竭地区转型的责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培育接续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打造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深入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开展重大安全隐患区居民避险搬迁、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建设,有效改善矿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强化资源能源开发地干线通道规划建设,加强资源型地区相关连接通道建设。有序推进煤炭、矿石、石油等输送专线建设,多种方式统筹布局货运枢纽站场。加快矿区与所属地市城区交通设施互联互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机场、铁路,推进客运站改扩建或迁建新建,切实改善群众出行条件。
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资源开采相关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同步恢复治理资源开采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采空沉陷、土地盐碱化、水位沉降、重金属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防范闭坑矿山的潜在污染风险。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快解决工矿废弃地、矸石山、尾矿库、特大露天矿坑等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森林管理与保护,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因地制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治理等林草重点工程。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资源能源绿色开发,坚持科学勘查、有序开采、清洁生产、高效利用,加大对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潜力和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合理调控开采规模、时序和强度,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接续产业绿色制造,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传统高消耗、高排放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鼓励废弃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促进原材料、能源梯级利用和高效产出。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坚决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积极参与国际资源能源和产业合作。立足国内需求,鼓励资源型地区积极参与协同推进国际国内资源能源市场融合发展,培育跨境资源能源贸易产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展资源能源国际合作,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基地。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矿山机械、化工设备、环保设备和特色农产品等走向国际市场。推动资源型地区企业和研究机构间的国际合作交流。
完善配套政策。继续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对相关地区予以支持。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开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独立工矿区等重点地区土地复垦,对具备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实施复垦。有关省(区、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筹。支持因历史原因导致地域狭小的独立工矿区有序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转型发展空间。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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