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起实施 山东发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砂石兄 · 2021-11-11 13:41

近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构建绿色和谐、功能优化的国土空间,助推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八章,44条,从矿山生态修复总则、矿山生态现状调查、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等方面,明确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矿山国土空间现状、未来国土空间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方法》指出,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活动。支持矿山企业和社会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许可范围内,利用市场化方式,争取外国政府低息贷款、银行绿色金融贷款、政府引导基金等资金,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对于不符合自然恢复条件且具备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适宜社会资本投入的历史遗留矿山,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采用市场化方式矿山生态修复的,应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向社会公布拟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按照“谁投资、谁编制”的原则,由拟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主体编制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公示、公开方式,择优确定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案。

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和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方案》明确,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矿山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矿山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修复和平整过程中要做好扬尘污染管控,确保矿区无明显可视扬尘。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前期开发及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开发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土地开发协议、土地出让合同。

此外,《方案》还提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采矿权人开采治理活动的监管,每年开展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法严肃查处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严禁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方案》自2021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4日。

附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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