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发布通告,依法依规处置涉嫌操作混凝土预制桩市场等行为
近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发布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桩应用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混凝土预制桩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有关精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应用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预制桩)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预制桩进场核验
凡进入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预制桩,其规格、几何尺寸和力学性能等指标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GJ32/TJ109-2010)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JGJ/T406-2017)等国家、江苏省地方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提供预制桩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有关质量保证材料。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
预制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工程项目使用。
二、规范特殊桩型选用
1.施工图设计采用特殊桩型或机械接头预制桩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相应预制桩生产企业不少于5家。
2.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本中对采用特殊桩型或机械接头预制桩的要求予以明示。
3.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桩型等指标的,建设单位应征求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并重新办理施工图审查,所产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加强过程监管
1.施工图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得通过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预制桩的生产企业、产品专利号、企业技术标准或图集的方式,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预制桩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查内容。
3.预制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材料登记手续。
4.施工、监理企业在预制桩进场验收环节,应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标准的规定,把好材料报验关。
5.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预制桩承载力、桩身完整性等指标进行抽检,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作为工程验收材料。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巡查、监督桩基子分部验收时加强对预制桩的监督抽测。
7.全市住建部门应将预制桩设计行为作为设计市场检查的必查内容。
四、依法依规处置
1.预制桩生产企业涉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及时报送同级市场监督部门纳入反垄断调查。
2.设计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设计预制桩,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设计企业信用考评、施工图质量考评等工作中予以扣分处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处以单位罚款数的5%-10%。
举报电话:0512-65231993(预制桩质量问题);0512-65119533(预制桩设计问题)。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6日
编辑:崔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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