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
近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共八章,从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目标、总体布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矿业绿色发展、规划实施与管理等方面,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是落实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规划》适用范围为福建省所辖行政区域及其海域(未包括金门、马祖)。
十三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不断强化,基本完成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取得良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布局与生态保护相冲突。上轮规划积极推进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开采工作,划定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和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福建省加大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部分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无法实施招拍挂。
“十四五”时期,是福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是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关键时期,“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是今后五年发展的主旋律,福建省将有序推进机制砂石、海砂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发布局,实现集中开发。
针对机制砂石开发利用问题,《规划》提出:
(一)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统筹做好机制砂石矿山选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整山夷平开采方式,规模开发、整体修复,高质量建设一批大中型规模机制砂石矿山,加强供应保障。
(三)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
充分合理利用已设砂石采矿权资源,已设砂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其矿区范围内有偿取得的砂石资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延续登记。严格控制新设立砂石采矿权,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按出让权限在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内,按实际需求统筹安排采矿权出让计划。
(四)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
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生产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
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产生可利用砂石土资源,进入市场销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针对海砂资源开采问题,《规划》提出:
开展海砂集中开采区选区,积极部署海砂优选靶区的地质勘查、海洋环境本底调查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及协调周边其他海上设施安全和作业活动、通航安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提下,科学选址、合理设置海砂开采规划区块。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海砂开采主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开采方案,合理设置采砂区面积、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海洋资源及生物多样性,进行规范、科学、合理开采海砂。
设置8个海砂集中开采区,将加大集中开采区内海砂的勘查。十四五期间实现提交3-5处可供出让的回填用海砂采砂区。
此外,《规划》要求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矿区位置准入条件:选址上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影响因素,其开采位置应避开“三区两线”;矿山与周边设施、建筑物以及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办矿资质准入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和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预审意见、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开采规模准入条件:开采规模不低于省级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附表12)。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10万m3,新建机制砂石矿山生产规模≥50万m3,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新建露采水泥用灰岩生产规模≥120万吨。
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新建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石)及饰面石材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其它矿种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海砂除外)。
附件:【福建省地质调查“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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