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首张罚单!北海一项目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被罚9000多元
近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办结北海首例违规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 9000 多元,对建筑行业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
2 月 1 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对项目工地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存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发现该行为后,当即对相关当事人制发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现场进行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作立案调查处理,对该公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开出了北海市首张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罚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开出北海首张此类罚单。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会立即改正并积极接受处罚。
现场搅拌混凝土,不仅增加了城市噪声、粉尘污染,还对能源产生了浪费,工程建设质量也无法得以保障,属于落后生产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禁止。
下一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一大队将继续加大对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建筑施工业现代化水平,助力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的转变,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普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北海市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涠洲岛、斜阳岛除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编辑: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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