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一水泥制品厂因环保违法被罚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宿豫区志达水泥制品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企业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企业经营人拒收,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21〕(1)7号
宿豫区志达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11MA1NBOPJ4F
经营人:颜崇志
地址:宿豫区大兴镇先进村一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豫区志达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你厂”)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检查。你厂从事水泥砖生产,于2014年4月建成并投产,2015年停产,2019年2月重新恢复生产至今;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砂子、石子、水泥)混料—搅拌—放料—进料—压制—成型—晾干—成品,在生产过程中混料和搅拌环节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物料堆场采取人工洒水和喷淋措施;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但有工人正在进行装车作业,场地上堆存有水泥砖和部分原材料。你厂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也未开展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2020年10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视频光盘材料1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电费单10份,调取的宿迁市公安局大兴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材料1份,信访投诉登记表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等。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印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7日送达至你厂。你厂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月7日召开听证会,你厂经营人颜崇志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讨论:检查时,有车拉砖是自己用的、不是卖的,且镇政府和城管部门都不给干了,我们已经停产,实际上也有好几个月没有生产,场地上也就剩四五千块的货,目前欠外债600多万元,所有家产变卖了,十分困难,恳请不予处罚。你厂与我局负责该案件的调查人员分别围绕上述问题阐明观点,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形成听证笔录予以确认。
你厂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机器设备拆除、厂房清空等照片材料。经研究,综合考虑你厂已拆除设备、厂房清空以及环境问题整改实际情况,故对你厂的处罚予以从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发送电子票据至你厂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账 号:0155260022386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六个月内改正到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9日
编辑:何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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