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结伙非法盗采海砂 破坏矿产资源获刑三年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情况下,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自吸自卸采砂船,同时雇佣郭某、黄某、纪某等8人担任船长、船员,驾驶该砂船先后数十次,前往白犬列岛一带的福州海域盗采海砂,将每船重约2300吨的海砂以人民币40000-7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福鼎、霞浦、浙江等地,销售得款共计人民币2727000余元。
2020年3月20日、7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安排砂船前往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返回至霞浦县三沙附近海域时,分别被宁德海警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当场查获海砂1380立方米、1054.91立方米。经鉴定,2020年7月被查扣的天然海砂,属《建设用砂》中的Ⅲ类砂。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退出人民币95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非法盗采海砂不仅改变海域地形,破坏海洋的生态环境,同时海砂内含有大量的氯离子,具有较强的腐蚀性,盗采的海砂若未经处理直接作为建筑材料使用,会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腐蚀建筑物中的钢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编辑:戴冬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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