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工地事故致1死1伤 案件详情公布!
6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起诉书案件,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本区**镇**地块**工地内无证操作轮式自行机械车(装载机),行驶过程中与正在工地内进行管道施工的被害人曹某某、黄某某发生刮撞,造成曹某某被该装载机车轮碾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黄某某受伤的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中头胸部受到外力的直接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某外伤致L2-4左侧横突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认定,尚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黄某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曹某某家属人民币160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均由邵某某垫付),取得曹某某家属和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铲车;
2.书证: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抢救记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徐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建议书;
7.勘验、检查、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无证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佳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