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落实水泥、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完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环境治理具体责任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善环境质量、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精神,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支出责任上移。统筹用好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资金,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和绩效考核机制。综合考虑各地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承担重要生态功能、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科学设定约束性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等专项考核进行整合,合理设定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探索建立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和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规范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工作。落实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增强监督实效。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制度,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证排污、依证排污。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严控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实施重点领域清洁生产行动计划,推进企业绿色发展。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落实能耗水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动能源资源全面节约利用。编制实施自治区“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制度体系,推进资源型产业延链补链,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精深加工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绿色园区、绿色企业、绿色产品等示范创建。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定期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将新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纳入自治区在线监控平台。强化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管,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依法严厉打击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八)依法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建立排污企业公开信息真实性承诺制,推动企业依法及时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鼓励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认真办理涉环境信访事项,健全群众举报、信访受理及反馈机制。落实新闻发布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环境领域突发事件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落实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对提起诉讼的机关、组织予以支持。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环境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发展壮大环保志愿服务队伍,完善环保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十一)提高全民环保素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宣传,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支持生态环境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探索开展低碳试点建设。加快城市垃圾综合治理设施建设,推动盟市所在地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支持包头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完成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保信用评价等环境监管模式。完善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保障能力。持续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
(十三)加强司法保障。健全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强化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监督力量,推行“三检合一”、“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加强环境案件审判工作,推行生态环境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推进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四)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长效机制,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执法监测与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五)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修改、废止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推行协同监管,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深度融入全国碳市场建设。
(十六)加快发展环保产业。落实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加大关键环保产品研发力度,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业规模。统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合作,健全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主体,努力突破环保产业发展瓶颈。鼓励和引导拥有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能的本土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承揽境外节能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
(十七)创新环境治理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探索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的管理模式,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制定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制度,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创新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建得成、用得起、管得好。
(十八)健全价格收费机制。支持各地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落实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高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及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
六、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环境治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增强政策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建立环境治理政务诚信档案和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全面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将失信违法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依法逐步公开。
(二十)健全企业信用建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健全完善环境治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七、完善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环境治理地方立法。加快制定、修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支持设区的市积极开展环境治理领域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适时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探索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实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制定污染防治有关产品地方质量标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二十三)加强财税支持。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健全生态环境多元化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任务相匹配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投入机制。完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二十四)加强金融扶持。加快重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遗留问题治理项目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建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对排污权、碳排放权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八、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编辑:梁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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