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适用范围的说明

中国建材报 · 2010-10-08 00:00

  国家标准GB/T19496-2004《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自2004年4月30日发布,2004年12月10日实施以来,在我国工程检测中实施近6年,本标准的实施,对解决处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中大量的质量纠纷,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人员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了解不透,在一些问题的分析处理上,存在很多误区,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文件中提出“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许多管桩生产企业,接到这份文件后,纷纷来电话询问缘由。笔者认为,该文件起草人对GB/T19496~2004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作为国标GB/T19496-2004《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的第一起草人,非常有必要就国标的适用范围与大家进行商榷。

  1.标准的适用范围

  国标GB/T19496-2004非等效采用英国国家标准BS1881:Part120:1983《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在GB/T19496-2004的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报批稿、送审稿等起草过程中,在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一章节的条文中,均增加有条文的注:注1.本标准主要用于对制品的混凝土立方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异议时;注2.本标准建议在试验前各方必须考虑试验的必要性、试验的目的、试验结果的重要性,并就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的处理达成统一的意见。

  本标准于2003年5月报批,在出版前有关专家对本标准的报批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指出在“适用范围”这一章节中的条文注的表述方法,不符合当时我国实施的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在与本文作者协商后,建议报批稿的上述两个条文的注,进行了部分调整,部分内容调整搬移到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去。这样也就形成了现行的GB/T19496-2004的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对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以下简称制品)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异议时的试验”。

  其实,在GB/T19496-2004的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报批稿、送审稿的“适用范围”这一章都有条文的注,也是英国国家标准BS1881:Part120:1983中“适用范围”的条文的注,标准报批稿只是将它作了翻译调整而已。近年来,我国出版发行的许多标准规范已经采用了国际上标准编写的表述方式,如GB/T1.1-2009。若现在出版的话,则完全可以将上述两个条文的注作为标准的正文内容。

  国标GB/T19496-2004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对制品混凝土强度产生异议时的一种检测混凝土强度的方法,而不是作为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常规检验方法标准。目前,一些检测机构或地方政府部门,并不了解GB/T19496-2004的标准适用范围,而要求采用GB/T19496-2004对在生产现场或施工现场或运输途中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制品,进行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为了避免本标准的发布导致一些盲目的检测行为而超出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起草小组于2004年9月的第11期《混凝土》期刊上发表了“国家标准《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编制说明”,其中特别指出:本标准的编制目的是“为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的结构抗压强度的检验提供依据,解决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的结构抗压强度的检验的纠纷。但为了避免本标准颁布实施后,有关方面由此而随意提出要对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的结构抗压强度进行检测,本条文需要说明的:1.异议主要是指两种情况,其一是产品结构混凝土质量很差(如管桩施工的破损率较高),而试块强度很高;其二是试块强度不足而产品结构混凝土质量较好。2.在确定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前,各方必须就试验的方法和试验结果对产品质量的处置达成统一的意见”。

  有关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在GB13476《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相关标准中已经非常详细,也进行了规定。

  2.对鄂建文[2010]103号文件规定的分析探讨

  上文提到的鄂建文[2010]103号文件中提到的几个方面值得大家商榷。

  1.GB/T19496-2004的适用范围。该标准的第一章非常清楚地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离心高强混凝土制品(以下简称制品)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异议时的试验”。而不是如鄂建文[2010]103号文件规定的“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湖北省文件这样规定的检测,违背了GBT19496-2004标准的适用范围。

  2.试验检测的协调性。GB/T19496-2004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在试验前各方必须考虑试验的必要性、试验的目的、试验结果的重要性,并就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的处理达成统一的意见。

  3.芯样的检测数量。GB/T19496-2004标准附录A中,提出第一次检测的芯样数量为3个,而鄂建文[2010]103号文件为6个,不符合GB/T19496-2004的要求。

  4.试验结果的评定。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一般是指强度值能否满足具体指标,如60MPa,而不是C60。C60是指混凝土强度等级,60MPa是指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值,这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如:C60),是需要在大量试验的基础上,根据GBJ107-1987标准规定对混凝土检测所得数据加以数理统计评定,才能判定其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GB/T19496-2004标准规定,只做几个芯样试件,不能满足大量检验的要求,也就没法进行数理统计评定,因此,所得出的也是强度检验值是否满足规定要求,而不是指“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

  3.GB/T19496-2004与CECS03标准的关系

  目前,一些检测单位和管桩生产单位,采用中国建设工程标准化协会发行的《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对管桩产品的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协会标准CECS03的适用范围是普通混凝土,而管桩等混凝土制品是离心混凝土,属于特种混凝土范畴。

  另外,还有一些检测单位采用协会标准CECS03中规定的操作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桩身混凝土试样进行钻芯、磨平、锯切等加工,但混凝土强度的检验数据却参照国标GB/T19496-2004的附录A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定。这种处理的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标准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数据处理等是统一的整体,不能根据需要而随意加以分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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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