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混凝土方量纠纷的几点建议

2008-07-17 00:00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用量的增加,混凝土企业的被拖欠款也逐年上升,有的企业己到了因无周转资金而无法运转的状态。笔者担任远发混凝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处理了不少混凝土纠纷案件,在深圳主要是质量和欠款纠纷,这些比较好处理。但来到昆明后,发现这里纠纷最多的是量的纠纷,而导致该纠纷主要都是按图结算约定不明,一般在合同中仅仅约定“按图纸结算或结构部分按图结算”而己。到了结算得时候,因为双方的方量差额太大而发生纠纷,即使到了法院,法官也不好处理,只有请专业部门鉴定,这样不仅时间长,费用高,结果也不一定对混凝土企业有利。那为什么会发生这些纠纷呢,笔者查看了相关资料,并请教了多位建筑行业的资深专家,知道了一些情况。原来,按图纸计算的混凝土供货方量与按供货单计算的供货方量一般都有差距,按图纸计算的混凝土方量一般要低于按照供货单计算的方量,习惯上称此差额为亏方。但是,不论是按图纸计算还是按供货单计算,两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差无几的。那么工程中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距?有这样巨额的亏方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买方在收货后不一定把混凝土都准确浇注到合同约定的部位,会有一些遗洒和浪费,造成一些现场损耗;

  2.工程的墙体、顶板、底板等很多部位在浇注后往往会出现涨模现象,这些部位的实际尺寸有可能略大于图纸尺寸,造成混凝土实际用量比按图纸计算的理论用量有所增加;

  3.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大量的洽商变更,会修改图纸,很多洽商都会因增加工程量而造成混凝土的用量增加;

  4.实际供货时,有许多工程图纸以外的部位也需要使用混凝土。如,塔吊基础、室外地坪、停车场和室外路面等,而且有些工程这些部位的混凝土用量还比较大;

  5.客观上讲,混凝土公司的罐车也会存在装得不满的现象。

  以上这些原因的存在,均会造成按图纸计算的数量和按供货单计算的数量相差悬殊,极易给混凝土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混凝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按送货单结算,但由于昆明市场现在是买方市场,用方一般要求按图纸结算,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供需双方的矛盾。那怎么样才能既能接到订单又对公司预防损失的发生呢?

  笔者认为,如果合同签订的合法、严谨,加上严格的管理措施,也不会有纠纷产生,即使有纠纷,也很容易解决。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写明按施工图还是竣工图决算。

  有很多合同只写按图决算,但按什么图决算并未写明。如发生诉讼,法院一般是按竣工图判决。而施工企业往往提供给混凝土企业的是施工图,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决算,与实际供应量会有较大差距,因为施工中会有许多修改方案,导致施工图与竣工图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此如混凝土企业按施工图结算的结果少于实际供应量,便吃哑巴亏,而多于供应量,施工企业便会要求按竣工图决算,而混凝土企业不知何时或根本无法拿到竣工图,施工往往以暂时拿不到竣工图为山拖时间,结算往往遥遥无期。总之吃亏的是混凝土企业。因此笔者建议应按施工图结合修改方案结算,施工企业应及时提供施工图和修改方案,否则应按小票结算,如有争议。以竣工图为准,由中介机构鉴定。

  二、写明提供图纸的义务人与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图纸的时间,并应约定有修改方案应及时提供,同时还应约定竣工后10日内施工企业向混凝土企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复印件。混凝土企业可根据施工图和修改方案计算出供应量。施工企业有义务按此结算方案付款。如混凝土企业据此核算出方量仍有较大误差,还可根据竣工图重新核算。如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提供图纸,混凝土企业有权按小票结算,施工企业有义务据此付款。

  三、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

  按图计算的义务确定如不确定,也会成为甲方拖延支付货款的方法。这样,我们须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周内有义务核算完毕,核算应明确提出同意的部分和不同意的部分,不同意的都应提出具体理由。如甲方不予核算或无明确答复,视为已认可乙方的结算。如双方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混凝土企业有权委托某某机构进行核算。该核算结果应为最终结果,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四、按图结算的标准

  国家建设部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云南有《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混凝土工程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图示尺寸实际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不扣除构建内钢筋、支架、螺栓孔、螺栓、预埋铁件及墙、板中0.3m2内的空洞所占面积。另外还明确规定了应增加2%的损耗率。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约定按对我们有利的国家规定计算。如施工企业提出扣除钢筋含量等无理要求,则可引用上述规定予以拒绝。如对损耗率没有约定,结算时应增加2%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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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一幢楼有两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并约定按图结算的,这是最复杂的情况。

  我们一些工地往往有几家混凝土公司供货,这样再结算时往往会吃亏或发生纠纷,如原省建203的云大工地。现在有的施工单位为赶工期或中途有别的混凝土企业插入,往往一幢楼或某部位有二家或二家以上混凝土企业供货,在结算时往往会出现较大的麻烦。施工单位在浑水摸鱼,对甲单位说是乙单位供需某一部位,而对乙单位说是甲方供需同一部位,造成混乱。吃亏的往往是混凝土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某一部位或某一层出现两家以上供货单位,无法在图上分清时,应按供货小票计量。或要求施工企业重现提供图纸,在图纸中注明浇注部位。混凝土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应特别加强管理,现场调度要严格监督。

  六、施工企业有自拌的如何约定

  混凝土企业与施工企业结算时,施工企业往往提出某某部位为自拌,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商改发[2003]34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自拌混凝土,确有自拌,应提前书面通知,否则混凝土企业可不予认可。

  上述问题了解后,大家应该有了个基本的认识,现在我对合同中量差问题草拟了一些条款,供大家讨论运用。

供货数量、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确认

  1.乙方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供货并依据甲方每次提供砼需求的通知(包括电传、书面申请、电话记录),按照其砼数量、砼强度等级、施工部位、施工方法,供应所需的砼。

  2.对于到达施工现场的砼的验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进行,甲方须安排专人,负责对乙方砼发货单上的浇筑部位、砼坍落度及运输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签字确认。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所需砼数量有变化时,按甲方计划所需的砼量供应,到现场多余的砼量,甲方应现场验收。

  4.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砼如出现数量与合同约定差异或表面质量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确认核实,并协助解决。

  5.当乙方提供的砼没有被浇注在所报计划的施工部位时,甲方应在返回的砼运输发货单上予以注明通知乙方调度人员.

  6.属于双方合同签定的砼结构之外所需要的砼(如:铺垫道路)按实供砼量进行结算(运输小票的数量)

  7.双方按图纸计算数量的,必须每月(或每周)按层或段进行砼数量签认,并在乙方砼结算单上签定,作为双方砼量的结算依据.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全套的图纸,并且如果有洽商变更影响到混凝土用量时,甲方还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洽商变更的图纸等相关资料。如还有差异,则按照最后的竣工图纸结算。

  8.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资料后一周内(或?天内),不能及时按月(或每周)对乙方提出持砼量进行签认,则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砼结算量的认可。

  总而言之,混凝土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增强法律意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周密、严谨,尽量杜绝漏洞,防止被缺乏诚信的建筑公司钻空子。还有,在履行合同时,我方最好派驻一名工地代表常驻工地,以便全面了解掌握工程使用混凝土的具体情况,如洽商变更、混凝土的具体浇注部位、浇注时的遗洒浪费情况等等,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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