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油漆工程
第四节 油漆工程
第11.4.1条 本节适用于混色油漆、清漆和美术油漆工程以及木地板烫蜡、擦软蜡,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工程。
检查数量室外,按油漆面积抽查10%;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或尺量检查。
(Ⅰ)保证项目
第11.4.2条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第11.4.3条 清漆工程严禁漏刷、脱皮和斑迹。
第11.4.4条 美术油漆的图案、颜色和所用材料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和选定样品的要求;底层油漆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有关规定。
第11.4.5条 木地板烫蜡、擦软蜡和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工程,所使用蜡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在施工过程中烫坏地板和损坏地面。
(Ⅱ)基本项目
第11.4.6条 混色油滚工程基本项目应符合表11.4.6的规定。
第11.4.7条 清漆工程基本项目应符合表11.4.7的规.定。
第11.4.8条 美术油漆工程基本项目应符合表11.4.8的规定。
第11.4.9条 木地板烫蜡、擦软蜡和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木地板烫蜡、擦软蜡
合格:蜡洒布均匀、无露底,明亮光滑,色泽均匀,表面基本洁净。
优良:蜡洒布均匀、无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二、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
合格:蜡洒布均匀、无露底,明亮光滑。
优良:蜡洒布均匀、无露底,条缝刮平,光滑明亮,厚薄均匀,表面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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