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地面与楼面工程

2006-06-07 00:00

      第九章 地面与楼面工程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与楼面工程以及厂区和住宅区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

      第9.0.2条 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面与楼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9—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基层工程

      第9.1.1条 本节适用于各种地面与楼面面层和路面下的基层。

      检查数量各种面层下基层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中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各种路面下基层应按每30延长米为1处,抽查10%,但不少于3处。

      (Ⅰ)保证项目

      第9.1.2条 基土必须均匀密实,填料的土质、干土质量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9.1.3条 垫层、构造层(保温层、防水、防潮层、找平层、结合层)的材质、强度(配合比)、密实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记录。

      第9.1.4条 防水(潮)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第三章地下防水工程有关规定,并与墙体、地漏、管道、门口等处结合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9.1.5条 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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