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之钢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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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钢结构工程
第8.0.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焊接、螺栓连接和油漆等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超高层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结构工程还应执行专门的规定。
第8.0.2条 章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钢结构焊接工程
第8.1.1条 本节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安装中的焊接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8.1.2条 焊条、焊剂、焊丝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焊接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烘焙记录。
第8.1.3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施焊条件的合格证。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和考核日期。
第8.1.4条 承受拉力或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必须经超声波、X射线探伤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钢结构焊接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探伤报告和X射线底片。
注:承受拉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即施工规范中的一级焊缝;承受压力且要求与母材等强度的焊缝,即施工规范中的二级焊缝。
第8.1.5条 焊缝表面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气孔、咬边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焊缝量规及钢尺检查,必要时可采用渗透探伤检查。
(Ⅱ)基本项目
第8.1.6条 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焊波较均匀,明显处的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
优良:焊波均匀,焊渣和飞溅物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按焊缝数量抽查5%,每条焊缝检查1处,但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8.1.7条 焊缝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各种焊缝数量各抽查5%,但均不少于1条。长度小于5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1处;长度500~20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2处;长度大于2000mm的焊缝每条检查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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