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发展史

2006-04-28 00:00
[机构与职责]  扬州市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为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便于水泥生产、调拨、使用的有计划地安排,市政府于1987年决定将原属建材工业公司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从市化学工业公司划归市计划委员会统一领导与管理。1988年2月,市编制委员会批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相当于局属科级,核定编制7人,隶属市计划委员会。1988年5月,市计划委员会祝庭龄等人与市化学工业公司袁德传等人就散装水泥办公室的划归举行交接。为加速扬州市散装水泥工作的发展,1995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扬州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瑜任组长,市计委副主任戎杰、市建委副主任金大青、市建工局副局长陈秋铭、市化工局副局长陈忠平任副组长,财政、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环保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1998年2月,为调整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1998年3月1日起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从市计划委员会划归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1999年12月,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所属的车队成建制划归扬州市水泥厂管理,据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部分固定资产计80.2万元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划给扬州水泥厂。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统计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办公地点在史可法路7号,法定代表人葛顺。其机构演变、负责人姓名如下表: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负责人姓名 主管部门 职工人数
扬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1988年2月--1993年6月 宫士龙 市计划委员会 5
扬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1993年6月--1998年2月 宫士龙瞿采和葛顺 市计划委员会 6
扬州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2月 王瑜戎杰金大青陈秋铭陈忠平 领导小组由12人组成
扬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1998年3月--2002年 葛顺 市建设局 5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措施]  1988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发文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尽快恢复组建各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989年5月,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市建委、市化工公司、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散装水泥意见》;为鼓励发展散装水泥,对袋装、散装水泥实行差别税率,袋装水泥按原新产品税率提高百分之一,散装水泥降低百分之二;对发展散装水泥所需的物资给予必要支持;对袋装水泥征收2元/吨的开发资金,散装水泥征收9元/吨的节包费,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当年,全市除高邮县,其余各县(市)都陆续组建了散装水泥办公室,全市15户水泥生产企业中有11户具备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能力。由于受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传统观念影响,1989年,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3.37万吨,水泥散装率仅为4.45%。针对扬州市散装水泥工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状况,市政府于1991年4月、1994年9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散装水泥工作的补充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初步扭转了散装水泥工作滞后于全省的局面。1994年,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9.15万吨,水泥散装率达7.02%,接近于全省平均水泥散装率。1996年1月,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精神,印发了《扬州市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对发展散装水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散装水泥用量须达一定比例:水泥用量500吨以下的工程,散装水泥比例占40%,水泥用量500吨以上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比例占60%,水泥用量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比例占80%;由地税部门对水泥生产企业的袋装水泥征收6元/吨的扶散费,散装水泥征收5元/吨的节包费;建设单位按工程面积缴纳5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预算水泥用量缴纳10元/吨的纸袋押金,对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所缴纳的纸袋押金不予退还;对外省进入本市的袋装水泥征收20元/吨的扶散费,散装水泥征收5元/吨的节包费。由于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较以前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水泥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专项资金缴库率有所下降。
1997年1月,国务院批复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印发的《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明确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改建或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须达到50%以上,新建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须达到70%以上;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搅拌混凝土。1998年11月,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批准,财政部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对销售和使用的袋装水泥征收3—5元的专项资金。1999年8月,季允石省长签署第158号省政府令,发布《江苏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对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建设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企业,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及时缴纳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省政府第158号令的相关规定,2000年,扬州市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征收2元/平方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明确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或部门均不得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省政府第158号令和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扬州市的散装水泥工作迈进了江苏省先进行列。由于散装水泥工作成绩突出,1993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被评为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先进集体;1994年、1996年均荣获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先进集体二等奖;1995年、1997年均被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领导小组评为一等奖;1998年被评为市建材先进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任葛顺同志获得“全国发展散装水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1999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被评为市建委系统先进单位。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实绩]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技术经济措施,是建筑、建材领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调整建材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自1988年至2002年,扬州市累计供应散装水泥230.62万吨,据测算,因推广应用散装水泥而节约包装纸1.4万吨,从而减少木材消耗7.6万立方米,节约用电1700万千瓦时,节煤 1.8 万吨,减少粉尘排放量1.4万吨,降低工程造价6800余万元,实现综合效益1.04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格每吨散装水泥增收节支45元计算)。2002年,扬州市水泥散装率达45.21%,位居全省第五,超过全省水泥散装率9.8个百分点。详情如表:
扬州市散装水泥供应量及相关设施统计表(1988---2002年)
项目年份 散装水泥供应量(万吨) 水泥散装率(%) 散装水泥汽车(辆) 散装水泥流动罐(只) 散装水泥发放库(座)
合计 230.62 ------- ------ ----- -------
1988年 3.5 4.57 ------ ----- -------
1989年 3.57 4.72 ------ ----- -------
1990年 2.11 2.77 ------ ----- -------
1991年 4.16 4.72 20 171 24
1992年 5.83 5.57 24 241 26
1993年 6.54 5.39 25 247 28
1994年 9.15 7.02 26 254 29
1995年 13.27 9.25 31 304 34
1996年 15.72 11.77 29 310 34
1997年 8.24 10.82 16 222 22
1998年 18.36 24.26 19 375 24
1999年 21.31 26.58 20 387 24
2000年 28.85 31.82 21 488 24
2001年 39.94 40.46 24 659 24
2002年 50.07 45.21 29 695 24
注:1988—1996年各项指标含泰州、姜堰、靖江、兴化、泰兴。
[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具有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改善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优越性。1994年,建设部把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应用技术作为建筑业重点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之一。
1995年12月,由扬州市中江公司、邗建集团和台湾利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扬州市首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中外合资扬州市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1月投入运行,结束了扬州市现场搅拌混凝土一统天下的历史。1996年4月,扬州建筑工程公司成立商品砼分公司。1996年8月,市政府印发了《扬州市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扬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对东至大运河、西至邗江大道、南至七里河、北至邗沟路、黄金坝路、蜀岗沿线以南区域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一次性现浇混凝土5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对未经批准自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给予行政处罚。1998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要求加快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并规定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推广应用。2001年9月、12月,扬州新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绿扬混凝土有限公司相继投入运行。截止2002年,市区拥有扬州利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建筑工程公司商品砼分公司、扬州绿扬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新能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4户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达7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不但降低了建筑工地的粉尘和噪声污染,改善了城市环境,提高了工程质量和施工速度,同时还为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更大的市场,带动了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自1996年至2002年,市区4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累计供应预拌混凝土74.42万立方米,使用散装水泥27万吨。详情如表:
扬州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生产企业主要指标统计表(1996----2002年)
年份项目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企业数(户) 2 2 2 2 2 4 4
固定资产(万元) 2235 2217 2438 2349 2334 3725 4406
从业人数(人) 201 200 177 167 162 259 272
工程技术人员(人) 12 12 12 12 14 26 31
搅拌站(座) 3 3 4 4 4 7 7
运输车(辆) 17 17 17 17 17 31 33
泵车(辆) 2
拖泵(台) 4 4 6 6 6 10 10
生产量(万M³) 1.74 5.64 9.85 4.7 10.26 14.48 27.75
耗用散装水泥(万吨) 0.68 2.20 3.57 1.75 3.85 5.26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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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08: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