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2006-04-03 00:00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所称混合结构系指由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的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高层建筑结构。

      11.1.2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2的要求。

      11.1.3 混合结构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大于表11.1.3的规定。

      11.1.4 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u/h不宜超过表11.1.4的规定。

      11.1.5 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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