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之一般规定/

2006-03-28 00:00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条文主要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60m,高宽比不应小于3。
     
      9.1.3 筒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9.1.4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梁的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6。带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9.1.5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5),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9.1.6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2m、抗震设计大于10m时,宜采取另设内柱等措施。

      9.1.7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配筋。

      9.1.8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边缘构件的设置以及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和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应按本规程第7.2.15~7.2.17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其底部加强部位在重力荷载作用下的墙体轴压比不宜超过本规程表7.2.14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予以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其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本规程第7.2.16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1.9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3时,其配筋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的有关规定。

      9.1.10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

      9.1.11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9.1.12 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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