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第三章
第三章 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3.0.1条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人工地基、桩基、沉井、沉箱和地下连续墙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其它形式的基础见本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和砖石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3.0.2条 本章中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以下简称施工规范)的规定提出的。
第一节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工程
第3.1.1条 本节适用于用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铺筑的人工地基、垫层和灰土防潮层等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1.2条 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第3.1.3条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干土质量密度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分层试(检)验记录。
(Ⅱ)基本项目
第3.1.4条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配料、分层虚铺厚度及夯压程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
优良:配料正确,拌合均匀,虚铺厚度符合规定,夯压密实,灰土与三合土表面无松散和起皮。
检查数量柱坑按总数抽查10%,但不少于5个;基坑、槽沟每10m2抽查1处,但不少于5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第3.1.5条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的留槎和接槎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分层留槎位置正确,接槎密实。
优良:分层留槎位置、方法正确,接槎密实、平整。
检查数量不少于5个接槎处,不足5处时,逐个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3.1.6条 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6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1.4条的规定。
第二节 重锤夯实地基工程
第3.2.1条 本节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夯实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2.2条 重锤夯实地基试夯的密实度和夯实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试夯报告。
第3.2.3条 重锤夯实地基的最后下沉量和总下沉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查数量独立基础每个不少于1处,基槽每30m2不少于1处,整片地基每50m2不少于1处。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2.4条 重锤夯实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2.4的规定。检查数量:同第3.2.3条的规定。
第三节 强夯地基工程
第3.3.1条 本节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3.2条 强夯地基施工的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3.3条 强夯的夯击遍数和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3.4条 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3.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夯击点数量抽查5%。
第四节 挤密桩工程
第3.4.1条 本节适用于砂桩、土桩、灰土桩及碎石桩等挤密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4.2条 挤密桩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第3.4.3条 桩身的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4.4条 挤密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4.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第五节 振冲地基工程
第3.5.1条 本节适用于松散砂土或经试验证明加固有效的粘性土或人工填土的地基挤密加固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5.2条 振冲地基的桩数、孔径、填料质量及级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第3.5.3条 每根桩的填料总量和密实度(包括桩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5.4条 振冲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5.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第六节 旋喷地基工程
第3.6.1条 本节适用于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和人工填土的地基加固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6.2条 水泥的品种、标号,水泥浆的水灰比和外加剂的品种、掺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证明、试验报告。
第3.6.3条 旋喷深度、直径及旋喷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钻机取样、标准贯入、平板载荷试验、开挖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6.4条 旋喷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6.4的规定。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5%。
第七节 打(压)桩工程
第3.7.1条 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方桩、管桩、板桩)、钢管桩、钢板桩和木桩(方桩、圆桩、板桩)的打(压)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7.2条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木桩、钢板桩、钢管桩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
第3.7.3条 打(压)桩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7.4条 打(压)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7.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桩数各抽查10%,但均不少于3根。
第八节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第3.8.1条 本节适用于泥浆护壁成孔,干成孔、套管成孔和爆扩成孔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第3.8.2条 灌注桩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第3.8.3条 成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摩擦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300mm;以端承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100mm。检验方法检查观察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8.4条 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严禁小于计算体积。套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严禁小于1。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8.5条 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8.6条 灌注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8.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桩数抽查10%,但不少于3根。
第九节 沉井和沉箱工程
第3.9.1条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毛石混凝土和砖沉井及钢筋混凝土沉箱的制作、下沉和封底工程。
第3.9.2条 沉井、沉箱工程中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砖、钢壳制作等分项工程均应分别符合本标准中有关章节的规定。
(Ⅰ)保证项目
第3.9.3条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标号及下沉前混凝土的强度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
第3.9.4条 沉井、沉箱的封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混凝土试验报告。
(Ⅱ)允许偏差项目
第3.9.5条 沉井、沉箱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检查数量沉井、沉箱的制作质量按浇筑段(节)内外各抽查1~5处;下沉后的质量按每座沉井、沉箱检查。
第十节 地下连续墙工程
第3.10.1条 本节适用于以抓斗式和回转钻头式挖槽机械成槽,以泥浆护壁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工程。
第3.10.2条 地下连续墙工程中的钢筋骨架及预埋管件等制作工程应符合本标准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Ⅰ)保证项目
第3.10.3条 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第3.10.4条 挖槽的平面位置、深度、宽度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尺量检查和检查挖槽施工记录。
第3.10.5条 泥浆配制质量、稳定性,槽底清理和置换泥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检验方法取样检查和检查泥浆质量记录。
(Ⅱ)基本项目
第3.10.6条 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安装后基本无变形,预埋件无松动和遗漏,标高、位置符合要求。
优良:安装后无变形,预埋件牢固,标高、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正确。
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第3.10.7条 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
优良: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2%。
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第3.10.8条 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接缝处仅有少量夹泥,无漏水现象。
优良:接缝处无明显夹泥和渗水现象。
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第3.10.9条 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10.9的规定。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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