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2005-11-25 00:00
一、资产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设备条件:
(一)具有每年可生产5万立方以上合格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
(二)至少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
(三)每条生产线配有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输送泵不少于2台;
(四)具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足够大的砂、石材料储存场地;
(五)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石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垂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七)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三、技术条件:
(一)外加剂材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三)混凝土产品所用各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型式应有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当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2000)等规定,并根据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合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四、人员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建材试验员上岗证》;
(三)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必须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五、试验室条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应通过行业协会对试验室能力评审;
(二)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必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六、技术管理:
(一)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验或验收并作记录。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石的堆场应分类存放,筛洗前后的砂、石应分别储存,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并有明显标识,在储存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石上料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筛洗后的砂、石生产预拌混凝土,在上料过程中保持砂、石的质量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5、液体外加剂储存仓应设有防沉淀装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通过系统试验建立混凝土配合比汇总表,配合比汇总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变化随时修正。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2、当预拌混凝土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生产实际中使用。
(四)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应齐全;
3、产品检验;
(1)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客户提供每批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和混凝土配合设计报告。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台帐和生产技术资料,且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七、产品技术评审
预拌混凝土产品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建设局备案的专家评审。
八、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供销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九、销售服务
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台帐,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二、设备条件:
(一)具有每年可生产5万立方以上合格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
(二)至少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
(三)每条生产线配有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输送泵不少于2台;
(四)具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足够大的砂、石材料储存场地;
(五)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石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垂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七)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三、技术条件:
(一)外加剂材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二)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必须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三)混凝土产品所用各原材料和混凝土产品型式应有本市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当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55-200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2000)等规定,并根据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合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四、人员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建材试验员上岗证》;
(三)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必须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五、试验室条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应通过行业协会对试验室能力评审;
(二)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必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六、技术管理:
(一)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验或验收并作记录。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石的堆场应分类存放,筛洗前后的砂、石应分别储存,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并有明显标识,在储存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石上料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筛洗后的砂、石生产预拌混凝土,在上料过程中保持砂、石的质量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5、液体外加剂储存仓应设有防沉淀装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通过系统试验建立混凝土配合比汇总表,配合比汇总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变化随时修正。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2、当预拌混凝土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生产实际中使用。
(四)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应齐全;
3、产品检验;
(1)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客户提供每批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和混凝土配合设计报告。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台帐和生产技术资料,且技术资料要便于查询。
七、产品技术评审
预拌混凝土产品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建设局备案的专家评审。
八、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供销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九、销售服务
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台帐,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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