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下)

2006-01-18 00:00
    7 水下修补

    7.1 调查

    7.1.1 调查应制定调查大纲并按大纲的规定进行,调查内容应包括损坏部位及周边障碍、淤积等。

    7.1.2 调查可采用潜水、水下摄影、水下电视和水上仪器探测等方式。

    7.1.3 调查后必须及时整理资料、绘制成图、编辑照片或录像、提出调查报告。

    7.1.4 根据调查结果,对照附录D分析损坏原因,并判断是否修补。

    7.2 修补方法

    7.2.1 水下修补可采用潜水法或沉柜、侧壁沉箱、钢围堰法等。

    7.2.2 沉柜法适用于水深2.5~12.5m水下结构水平段和缓坡段的修补,侧壁沉箱法适用于水下结构的垂直段和陡坡段的修补,钢围堰法适用于闸室等孔口部位的修补,潜水法适用于水下各类修补。
    7.2.3 严禁使用有毒性、挥发性的修补材料。

    7.3 修补技术

    7.3.1 水下修补技术包括水下清理、水下电焊与切割、水下爆破、水下钻孔、水下锚固、水下嵌缝、水下铺贴、水下灌浆、水下混凝土浇筑等。修补时应用水下电视监控并录像。

    7.3.2 水下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清除表面淤积物,凿除混凝土损坏部分,并冲洗干净;
    2 水下临时、废弃建筑物或岩石采用水下爆破清除;
    3 浇筑混凝土的清理范围为浇筑区以外1.5—2.0m。

    7.3.3 水下电焊与切割的操作技术应遵守有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7.3.4 水下爆破除应遵守SL47—9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下爆破应经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试验,制定爆破方案;
    2 必须采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3 采用电或塑料导爆管起爆方式,严禁使用导火索起爆方式;
    4 实施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重要建(构)筑物、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5 爆破影响范围内的船只、可移动的设施、人员等应撤离;
    6 规定爆破冲击波(水击波)和爆破震动的安全控制标准,并加强监测。

    7.3.5 水下钻孔机具可选用风钻、液压钻或机钻等。

    7.3.6 水下锚固可采用锚筋锚固、锚栓锚固。锚筋锚固适用于水下混凝土浇筑,锚栓锚固适用于水下修补锚贴固定。锚固剂可选用水泥基或树脂类等。

    7.3.7 水下嵌缝适用于迎水面的裂缝、伸缩缝的修补,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凿槽、嵌缝的施工工艺参照本规程4.3.4的规定执行;
    2 凿槽可选用风镐、液压机具、高压水枪等,槽面清洗可选用钢丝刷、液压刷或高压水等;
    3 嵌缝材料可选用水下聚合物水泥砂浆、水下树脂砂浆等。

    7.3.8 水下锚贴、水下灌浆适用于水下裂缝、伸缩缝的修补处理。施工工艺分别参照本规程5.7.4和5.7.5的规定执行,嵌缝应采用水下嵌缝材料。

    7.4 水下混凝土施工

    7.4.1 水下混凝土浇筑可采用导管法、泵压法、倾注法、袋装叠置法,优先采用导管法,导管法施工技术要求按照附录G执行。在采用水下不分散混凝土浇筑时,其直接通过水深不大于50cm。

    7.4.2 水下混凝土浇筑前应按本规程7.3.2的规定进行基面清理。

    7.4.3 水下模板工程除遵守SDJ207—8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双向受力条件设计;
    2 选用钢模或钢木混合结构,模板密封、不透水。

    7.4.4 水下混凝土施工应用水下电视监控并录像。

    7.5 水下清淤

    7.5.1 水下清淤前应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或由潜水员勘查,清淤方法可采用吸管法和机械挖除法等。

    7.5.2 粒径小于10cm的淤积物采用吸管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潜水员进行吸管的水下定位和移动,管口宜高出淤积面10Cm;
    2 清淤时,潜水员距吸管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m;
    3 供风压力由现场试验确定。

    7.5.3 粒径大于10cm的淤积物采用机械挖除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机具可选用风镐、索铲、挖泥船等;
    2 开挖机具定位导向标志可采用浮标等;
    3 开挖不得损坏建筑物。

    7.5.4 清淤后应进行水下录像和地形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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